DB61/T 498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 DB61/ 498 —2010。与DB61/ 498 —2010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原《铸铁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改为《铸铁热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增加了目次;
——修改了范围。删除了蒸汽锅炉,增加了不适用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中取掉了锅炉范围内管道,增加了重大修理;
——合并了内部、外部检验前准备工作;
——增加了外部检验缺陷处理原则;
——修改了一般要求、内部、外部检验、水压试验结论及部分检验内容;
——增加了水压试验检验人员的要求;
——删除了检验报告格式。
本标准由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麦茹、王晓桥、乌永祥、支泽林、徐冉。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电话:029—83263500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 30号
邮编:710048
DB61/T 498 —2020
1 铸铁热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铁热水锅炉定期检验的项目、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水温度低于 120 ℃且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 0.7 MPa的铸铁热水锅炉,不适用于
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 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 MW的铸铁热水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500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铸铁热水锅炉 Cast-iron hot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化学能、 电能转换成热能,且向外输出热水的由铸铁锅片组合而成的换热设备。
3.2
铸铁锅炉本体 boiler body
由铸铁锅片、紧固拉杆、密封件、炉膛及燃烧设备组成的整体。
3.3
集气装置 gas gathering device
汇集并排出锅炉、热水系统气体的装置。
3.4
定压装置 constant pressure device
使热水系统压力恒定在某一压力范围内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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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
重大修理 major repair
更换锅片或燃烧器的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 1个月向检验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2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持有锅炉定期检验资质。
4.3 所检锅炉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4 铸铁热水锅炉定期检验,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
验。
4.5 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
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态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
验的锅炉应每 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更换锅片的重大修理后应当进行水压试验。
4.6 移装锅炉投用前、锅炉停用 1年(含1年)以上需要重新投用时、更换锅片的重大修理后应当进
行内部检验。
4.7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同一年进行时,宜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压试验、外部
检验。
5 检验项目、方法和技术要求
5.1 检验前准备
5.1.1 使用单位
5.1.1.1 按TSG G7002 第2.1.1条规定提供锅炉相关技术资料。
5.1.1.2 提供司炉人员、水质处理人员和锅炉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
5.1.1.3 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及配合工作事宜。
5.1.1.4 派专人做好检验配合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5.1.1.5 外部检验前保证锅炉正常运行,并做好锅炉外部必要的清理工作。
5.1.1.6 内部检验前检验现场的准备工作:
a) 对被检锅炉的风、烟、水、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
b) 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c) 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的燃烧器接口及进水管法兰接口;
d)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e) 检验人员提出的其他现场准备工作。
5.1.2 检验机构
5.1.2.1 查阅锅炉资料,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5.1.2.2 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5.1.2.3 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现场准备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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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2 外部检验
5.2.1 采用资料审查、宏观检(抽)查、见证功能试验等方法进行。
5.2.2 资料审查如下:
a) 检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b) 核查锅炉使用登记及其作业人员(包括司炉人员、水质处理人员)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件;
c) 审查锅炉使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见证资料;
d) 审查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见证资料;
e) 审查燃烧器更换见证资料(燃烧器出厂资料、更换方案、型式试验证书、调试报告等)。
5.2.3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检验按 TSG G7002 第3.5.1条规定执行。
5.2.4 锅炉本体、锅炉范围内管道检验如下:
a) 锅炉本体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冒水汽现象,是否有开裂、凹凸、脱落等缺陷;
b) 从窥视孔观察锅炉燃烧状况是否稳定;
c) 与锅炉本体连接的进出水、排污接管法兰是否有腐蚀、渗漏;
d)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阀门是否有泄漏;多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的支烟道是否装设
有可靠限位装置的烟道挡板。阀门和挡板是否标明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
要调节阀门是否有开度指示;
e) 分水缸保温层是否脱落,是否有明显变形、泄漏,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系统中锅炉出口最高
工作压力。
5.2.5 安全附件、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按 TSG G7002 第3.5.3条规定执行。
5.2.6 辅助设备及系统检验按 TSG G7002 第3.5.4条规定执行。
5.2.7 锅炉最高处是否装设集气装置或者出水阀前出水管的最高处装设通径不小于 20 mm的排气阀,
并且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
5.2.8 热水系统是否设置自动补水和手动补水装置,且运行正常。
5.2.9 锅炉最高处或者出水管上是否装设泄放管及泄放阀(其内径根据锅炉额定功率确定,并且公称
直径不小于 25 mm);装设泄放阀后可不装设排气阀。
5.2.10 排污阀和排污管不宜采用螺纹连接,排污管通径不小于 20 mm,排污管是否畅通并接至安全地
点。
5.2.11 回水管路上是否装设有除污器,并且定期清理。
5.2.12 是否装设有循环泵停泵联锁装置,且投入使用。
5.2.13 外部检验缺陷处理原则如下:
a)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
验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察部门;
b) 使用单位对检验发现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 及时将处理或者整
改情况反馈给检验机构;
c) 检验过程发现的缺陷,使用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使用证未按规定变更、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应及时办理并暂停锅炉使用;
2) 未建立健全锅炉使用管理制度且执行不到位,应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3) 承压部件上的渗漏及保温层破损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4) 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运转不正常, 应查明原因, 根据缺陷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
确定是否需要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
5) 安全附件、仪表超期及联锁保护装置失灵,应停炉并对问题进行处理。
DB61-T 498-2020 铸铁热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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