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3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184—2014 吉林芦花鸡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raising and management of Jilin luhua chicken 2014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184—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臣、张芳毓、金香淑、赵中利、郎洪彦、吕礼良、于维、徐凤江、赵卓、时 淑清。 I DB22/T 2184—2014 吉林芦花鸡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吉林芦花鸡饲养过程中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种鸡和商品鸡饲养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芦花鸡种鸡和商品鸡的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33 鸡饲养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年版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吉林芦花鸡 Jilin Luhua Chicken 吉林芦花鸡是吉林省优良地方肉蛋兼用型鸡种。主要分布在吉林省境内,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 省区也有分布,适于规模饲养和放牧饲养。全身羽毛呈黑白相间,宽窄一致的斑纹状。横斑羽是该鸡外 貌的基本特征,成年公鸡体重3.2 kg~3.5 kg、母鸡2.2 kg~2.6 kg。 1 DB22/T 2184—2014 3.2 育雏期 chickling period 从1 d~42 d的一段时期。 3.3 育成期 replacement period 从7周龄~21周龄的一段时期。 3.4 产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22周龄~68周龄)。 3.5 净道 non-pollution road 运送饲料、鸡蛋和人员进出的道路。 3.6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淘汰鸡出场的道路。 3.7 鸡场废弃物 chicken farm waste 包括鸡粪、死鸡、污物、污水和孵化厂废弃物(蛋壳、死胚等)。 3.8 垫料 padding 垫于栏舍地面的物料。多为富含有机质和吸水能力较强的细软秸秆(如麦草、稻草)、树叶、木屑、 草皮、泥炭、细干土等。 3.9 地面平养 floor rearing 在地面进行养殖的饲养方式。 3.10 网上平养 net brace rearing 在木条、竹竿、铁丝等材料制成的网架上饲养的方式。 3.11 笼养 battery rearing 使用专用笼具的饲养方式。 3.12 2 DB22/T 2184—2014 放养 free range rearing 又称牧养或散养,指白天放牧,晚间回舍内休息的饲养方式。 3.13 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鸡舍或同一鸡场饲养同一批次的鸡,同时进场、同时出场的管理制度。 4 总体要求 4.1 鸡场环境 鸡舍内外环境卫生应符合 NY/T 388 的要求。 鸡场及放养场地周围的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407.3 和 GB 3095 的要求。 鸡场废弃物的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和 GB 14554 的要求。 4.1.1 4.1.2 4.1.3 4.2 鸡场建设 4.2.1 选址 4.2.1.1 地势较高、平坦、干燥,阳光充足、通风良好、排水畅顺、电力保障、水源充足、交通方便、 防疫条件好的地域。在丘陵山坡地宜选择向阳、冬暖夏凉、坡度小于 20°的山坡地。 4.2.1.2 周围 3 km 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畜产品加工厂;距离居民区、学校、水源地 1 km 以上; 远离其他畜牧场、交通主干道 500 m 以上。不得建于饮用水源、食品厂上游。不受污水和废气影响,无 噪音和外来人畜干扰,避免应激。 4.2.1.3 放养场地应选择在无渍水、无污染、渗透性强的林地、山地或果园、草原;无遮阳区应设鸡 棚。排泄物堆放区及污水处理区与放牧区分隔。 4.2.2 厂区布局 4.2.2.1 鸡场应设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和无害化处理区,生活区及办公区位于生产区的上风向且 有明确标识与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分开。 4.2.2.2 生产区主要是养殖区域,应建有饲料库、蛋库、消毒室、雏鸡舍和育成鸡舍或放养鸡舍,应 位于污水、粪便和病死鸡处理区域的上风向。无害化处理区主要是隔离舍、兽医室、粪便、污水和病死 鸡处理区域。 4.2.2.3 场内道路分为净道和污道,互不交叉且不能混用,产品和鸡场废弃物由专用净污通行道出入。 4.2.3 鸡舍 4.2.3.1 育雏舍 应远离其他鸡舍,可采用密闭式鸡舍,要求环境安静,保温、通风良好,便于冲洗消毒,具备充足 的电源,用于照明和保温。 4.2.3.2 育成育肥舍 可采用全开放式、半开放式或密闭式鸡舍,有防雨、防寒、通风设施,鸡舍四周安装隔离网或防护 墙。 4.2.3.3 种鸡舍 3 DB22/T 2184—2014 可采用密闭式、全开放或半开放式。全开放或半开放式鸡舍要有防寒、降温设施。 4.2.3.4 放养舍 应具备防雨、遮阳、晚间休息应有防护兽害条件。 4.3 引种来源 引种来源应遵循如下条件: a) 雏鸡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芦花鸡繁育场,有完整的追溯程序。 b) 雏鸡经产地动物防疫检疫部门检疫,符合 GB 16549 的要求。 c) 同一栋鸡舍的雏鸡来源于同一孵化场的同一批次。 d) 严禁从禽病疫区引进雏鸡。 e) 运输工具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4.4 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应遵循如下条件: a) 养殖人员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前进行饲养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知 识培训。 b) 养殖和防疫人员进入鸡场生产区时更换工作服和鞋帽。 c) 养殖人员不得将非本鸡场的生鲜禽肉、蛋及其产品带入鸡场,不得在放养区内饲养其它禽、畜 等动物。 d) 防疫人员和兽医不得在鸡场内对外诊疗畜禽。 4.5 饲料和饮水 饲料和饮水应遵循如下条件: a) 日粮营养需要符合 NY/T 33 的要求。推荐的不同阶段营养水平见附录 A。 b) 饲料卫生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 c)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 d) 饮用水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4.6 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应遵循如下条件: a) 兽药使用符合 NY 5030 的规定。 b) 消毒剂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消毒剂。 4.7 防疫措施 防疫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鸡场周围设置 1.5 m~2 m 高的围墙或围网,墙外种植乔木绿化隔离带。 b) 鸡场入口处设置供机动车辆通行的消毒池并保持消毒液有效消毒浓度,消毒池与门同宽,池长 4 m,深 0.3 m。各舍门口设置消毒垫和全方位紫外线消毒灯。 c) 鸡场门卫、更衣室、兽医室设有有效的病鸡、污水和废弃物无公害化处理设施。进入生产区的 人员必须经淋浴、更衣、换鞋、洗手后经消毒通道入内。 d) 严禁闲杂人员、车辆、其他动物和禽产品进入养鸡生产区。防止污染的垫料、器具和饲料进场。 做好灭鼠和灭蚊蝇工作。 4 DB22/T 2184—2014 e) 发现病鸡及时隔离治疗。 4.8 消毒 4.8.1 环境消毒 周围环境每 2 周~3 周用 2%火碱液消毒或撒生石灰 1 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 口每 1 个月~2 个月用百毒杀或消毒威消毒 1 次。 4.8.2 鸡舍消毒 鸡舍应定期进行喷雾式带鸡消毒,一般每周 1 次,在鸡群免疫的前后各一天内应暂停。消毒药品严 格按说明书配置,禁止滥用。鸡场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鸡出栏后,必须对鸡舍、运动场和器具等进行 清扫、冲洗和消毒,并至少空置 1 周以上。 4.8.3 器具消毒 应避开饲料,器具表面以略湿为宜。 4.8.4 人员及车辆消毒 进出养鸡生产区的车辆轮胎要经过消毒池达到有效消毒距离。工作人员每天进入鸡舍前要先换工作 服,包括鞋帽等,工作服要定期消毒,不同鸡舍间工作人员和用具要保持固定。 4.9 免疫接种 免疫接种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选购的疫苗必须有相应的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制造日期、有效期、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 严格按要求分类保存,避免混淆。 b) 运输过程中有冷藏箱或保温瓶,严防日光曝晒。 c) 不得使用已经过期的、来源不明的、非法生产、标签脱落不能认定或是保存不当的疫苗。按使 用说明书使用疫苗,已稀释的疫苗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d) 鸡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免疫程序。参考免 疫程序见附录 B。 4.10 定期驱虫 育雏结束后驱虫一次,育成结束 18 周~20 周第二次驱虫;地面平养、放养鸡进行多次驱虫。 4.11 病死鸡的无害化处理 病死鸡的无害化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需要扑杀的一类传染病可疑病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措施处理;鸡尸体处理按照 GB 16548 规定执行。 b) 不得出售病鸡、死鸡。 c) 粪便、垫料和污水按 HJ/T 81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12 检疫 活鸡、种蛋、种雏出售前应执行 GB 16549 检疫规范。 4.13 废弃物处理 5 DB22/T 2184—2014 废弃物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清出的垫料、鸡粪便在鸡群活动区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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