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93.160 P 5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024—2013 护岸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s for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bank project 2013 - 12 - 16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1 - 16 实施 发 布 DB34/T 202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持机构:安徽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编单位: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东风、王俊、魏现玉、吕平、董德友、朱永春、李金瑞、赵海林、邱增文、 陈少泉。 I DB34/T 2024—2013 引 言 安徽省地处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境内河流众多。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徽省开展了大规模 水利工程建设,兴建了大量护岸工程。但目前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尚无行业和地方标准,主要执行堤防工 程和河道整治有关技术管理条款,缺乏针对性。为规范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工作,适应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充分发挥护岸工程效益,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安徽省护岸工程技术管理现状,借鉴省内外护岸工程技术管理成果,依据相关标准制定。 本标准征求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审查修改完善后,由安徽省 水利厅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II DB34/T 2024—2013 护岸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护岸工程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长江、淮河、新安江及其主要支流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其他河流、湖泊护 岸工程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5144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 260-19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 230-1998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护岸工程 用于保护江、河、湖泊滩面以下岸坡,使之免受水流冲刷的工程。 3.2 坡式护岸 亦称平顺护岸,用抗冲材料直接铺设在岸坡形成连续的覆盖式护岸工程。其中,设计枯水位以上为 护坎工程,以下为护脚工程。 3.3 坝式护岸 依托河岸修建,以导引水流离岸的护岸工程。 3.4 墙式护岸 顺河、湖岸边修建,防止岸滩冲刷、保护岸坡稳定的挡土建筑物。 1 DB34/T 2024—2013 3.5 检查 凭直观,对护岸工程和管护设施运行状态进行查看。 3.6 观测 利用设备、仪器,对护岸工程和管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量测。 3.7 维修养护 对护岸工程进行的经常性维护,保持其原有结构和设计功能。 4 总则 4.1 护岸工程技术管理包括检查、观测、维修养护、管护设施维护、安全管理、资料整编与档案管理 等工作内容。 4.2 护岸工程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原则上由对应堤防或河道的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4.3 护岸工程管理范围为工程自身及管护设施占用的范围。 4.4 在管理范围外划定护岸工程安全保护范围。长江护岸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由护岸工程区向上、 下游侧各延伸 200 m,向深泓侧延伸过深泓线 100 m,向岸滩侧延伸 50 m。其他河流护岸工程安全保 护区可适当减小。 4.5 护岸工程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和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b) 开展护岸工程检查、观测工作,掌握工程运行状况。 c) 加强工程日常养护,做到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d) 加强观测设备、设施保养、维护、更新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e) 组织编制单项工程加固方案,做好除险加固管理工作。 f) 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工程保护、安全生产和防汛抢险工作。 g) 做好资料整编和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 h) 按规定报送各类相关资料。 4.6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5 检查 5.1 一般规定 5.1.1 护岸工程检查观测范围应包括护岸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5.1.2 护岸工程管理单位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应有书面记录。对异常和损坏部位应有 详细描述,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 5.1.3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 主管部门。 2 DB34/T 2024—2013 5.2 检查内容 5.2.1 坡式护岸 5.2.1.1 坡面 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滑动、隆起、塌坑。干砌体坡面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 浆砌石或混凝土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变形缝是否正常完好。 5.2.1.2 封顶 干砌石封顶有无下挫、变形等,与截流沟、坡面衔接部位有无分离。浆砌石或混凝土封顶有无下挫、 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 5.2.1.3 脚槽 干砌石脚槽有无下挫、变形等;浆砌石或混凝土脚槽有无下挫、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 5.2.1.4 排水沟 有无淤积、裂缝、挤碎、架空、错断、倾斜,有无植物滋生等;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出口 有无冲坑悬空。 5.2.1.5 枯水平台 有无下挫、隆起、塌坑、架空、错断、倾斜,与坡面连接是否平顺,平台与接坡石护脚有无冲刷松 动。 5.2.2 坝式护岸 5.2.2.1 坝体表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砌缝是否紧密。 5.2.2.2 坝岸结合部位砌石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冲沟、洞穴,上、下游 接合部岸滩有无裂缝、下挫。 5.2.2.3 土质坡顶有无雨淋沟、陷坑;石质坡顶是否平顺,有无沉陷、明显凹凸现象。 5.2.3 墙式护岸 5.2.3.1 5.2.3.2 5.2.3.3 5.2.3.4 5.2.3.5 否正常。 墙体有无倾斜、下挫、残缺、断裂、破损等。 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是否发生侵蚀剥落破碎、老化。 墙体根部是否冲刷、淘空。 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止水是否正常,排水孔是否正常。 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墙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 5.2.4 观测及管护设施 护岸桩、标示牌、位移观测设施是否损毁,是否醒目。 5.2.5 岸滩地形 5.2.5.1 是否有崩岸发生。 5.2.5.2 滩地是否有裂缝、下挫。 3 DB34/T 2024—2013 5.2.5.3 近岸坎树木是否有倾斜、倒塌。 5.2.6 水流流态 护岸工程前沿流态是否平稳,是否有折冲水流,是否有回流、漩涡。 5.3 检查要求 5.3.1 护岸工程检查分常规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常规检查由护岸工程管理人员承担,定期检 查、特别检查由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5.3.2 常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深泓贴岸、岸滩较窄的护岸工程段应增加检测频次。 5.3.3 定期检查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进行一次。当发生大洪水、特枯水位、地震等情况时,应开展 特别检查。 5.3.4 常规检查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记录。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 A、附录 B。 5.3.5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完成后,应编写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观测 6.1 一般规定 6.1.1 护岸工程观测应保持系统性、连续性。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观测资料应及时进行分析、整 理、归档。 6.1.2 护岸工程观测控制网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坚实、易于引测的地方。 6.1.3 护岸工程观测设施应可靠、耐用。 6.2 观测内容及要求 6.2.1 护岸工程观测项目包括:裂缝观测、位移观测、崩岸观测、护岸工程区近岸水下地形测量、河 势观测等。 6.2.2 裂缝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测裂缝长度、深度、宽度、走向及分布情况。 ——2、浅缝可用坑槽探法观测,深缝可用探坑或竖井法观测。 ——3、裂缝观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根据裂缝危害程度可适当增加观测频次。观测结果应做详细 记录,并绘制裂缝分布状况图。裂缝观测记录表见附录 C-1。 6.2.3 位移观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观测断面和观测点,通过经纬仪、水准仪等设备观测,判断护岸工程是否有塌陷、隆 起、滑动现象。 ——2、观测断面一般布置在有明显冲刷、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化异常、可能产生崩岸的 地方,观测点宜布设在护岸工程枯水平台、坡面、封顶等便于观测的位置。 ——3、位移观测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地质和工程运行情况比较复杂的岸段应增加观测次数。裂 缝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表见附录 C-2。 6.2.4 崩岸观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4 DB34/T 2024—2013 ——1、发生崩岸险情,应及时对崩岸段进行观测,记录崩岸长度、崩塌宽度、坎头高度、岸滩宽 度,滩地岸坡上裂缝分布、长度、宽度、深度,岸坡地质分层及其厚度、岸坡渗流出渗点位置, 估算崩塌土方量,绘制相关平面图、断面图等。崩岸观测记录表见附录 C-3。 ——2、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勘测单位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 6.2.5 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孔布置、勘探深度、土样物理和力学指标应满足岸坡稳定分析研究需 要。 6.2.5 护岸工程区水下地形测量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存在崩岸险情的护岸工程段每年实施一次水下地形测量,必要时增加测量次数。 ——2、长江护岸工程近岸水下地形测绘比例为 1:1000~1:5000,测区范围:顺水流方向,自护岸 工程区上游 500 m 处,至护岸工程区下游 500 m;垂直水流方向,自深泓外 100 m 至岸坎线 内 50 m(岸滩较窄处测至外堤脚)。 ——3、其他河流或湖泊护岸工程测量频次、比例、范围参照执行。 6.2.6 河势观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长江、淮河及其重要支流或重点护岸工程所在河段,应定期开展河势观测。 ——2、长江河势观测应 1 年~5 年开展一次,观测内容包括长程水道地形测量、固定断面及汊道 分流分沙比观测。长程水道地形测量比例 1:5000~1:10000。 ——3、其他河流河势观测测量频次、内容参照执行,测量比例适当增大。 7 维修养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护岸工程维修养护应本着“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保持护岸工程的完整、 安全和正常运用。 7.1.2 护岸工程维修养护后,其标准不应低于原设计标准。 7.1.3 护岸工程维修养护的土、石方施工应符合 SL 260 规定,混凝土施工应符合 DL/T 5144 规定。 7.1.4 护岸工程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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