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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1108—2024 代替DB15/T 110 8-2017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Standard for public credit lnformation disclosure management 2024-05-31发布 2024-07-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108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T 1108 -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与 DB15/T 1108 -2017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 1,2017年版的1)的内容; b) 更改了公开机构职责(见 5,2017年版的5)、公开范围(见 6.1,2017年版的6.1)、公开 方式(见 6.2,2017年版的6.2)的内容; c) 增加了公示信息隐私保护(见 6.3); d) 增加了公开内容(见 7); e) 更改了公开途径(见 8,2017年版的7)的内容; f) 增加了异议处理(见 9)、信用修复(见 10)。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浩旭日、陈植霖。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7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1108 -201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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