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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CCS A 12 3210 扬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 /T 1 180 — 2 024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 Norms for the review of the legality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 makin g 2 024 - 0 5 - 1 5 发布 2 024 - 0 6 - 1 5 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10/T 1180 —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 2020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的规定 起草 。 本文件由扬州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扬州市司法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朱毅锴 、 唐宗明 、 徐翘琨 、 董红卫 、 夏苏蓉 。 DB 3210/T 1180 — 2024 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 审查机制和程序 、 审查内容 、 监督机制及 处理 、 档案管理 。 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功能区管委会 (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 对 于拟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 草案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 法律 、 法规 、 规章对重大行政决 策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执行 。 市 、 县 ( 市 、 区 )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及法律 、 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参照适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适用于本 文件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13 号 )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 2022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 )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 省政府令第 134 号 )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省政府令第 158 号 )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 苏办发 〔 2015 〕 53 号 )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实施办法 ( 试行 )( 扬府发 〔 2022 〕 136 号 )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扬府发 〔 2024 〕 3 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重大行政 决策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 making 按照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行政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 a) 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建设 、 土地管理 、 交通运输 、 劳动就业 、 社会保障 、 社会治理 、 文化旅游 、 卫生医疗 、 科技教育 、 生态环保 、 住房保障 、 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b)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c) 制定开发利用 、 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d)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 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e)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 ,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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