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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A 1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008.10—2018 代替 DB11/T 494.10—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 10 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Specification for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Part 10:Specification for personnel archive management service for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2018 - 04 - 24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3008.10—2018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机构和从业人员 ....................................................................... 1 4 档案管理范围......................................................................... 1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 6 档案统计............................................................................. 4 7 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 ................................................................... 4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 ...............................................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人事档案材料、档案卷盒、档案袋的样式和规格 ....................... 6 参 考 文 献............................................................................ 7 I DB11/T 3008.10—2018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1/T 3008《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12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求职招聘服务; 第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 第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 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 第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 第8部分:培训服务; 第9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第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本部分为DB11/T 3008的第10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了DB11/T 494.10—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内容并增加了相关国标的内容(见2); ——修改了“从业人员”的名称和部分要求,将“从业人员”修改为“机构和从业人员”(见3和3.2); ——增加了档案管理机构的内容(见3.1); ——修改了“档案管理范围”的部分内容(见4.1); ——修改了“档案的接收”名称及部分要求,将“档案的接收”修改为“档案的接收与转递”(见 5.1、5.1.1和5.1.2); ——修改了“档案分类归档”名称及部分要求,将“档案分类归档”修改为“档案材料收集鉴别与 归档”(见5.2、5.2.1和5.2.2); ——删除了档案整理中材料及书写的要求(见2013年版5.3.1.1); ——修改了档案保管的部分要求(见5.3.2.1); ——修改了“其他服务”的名称及内容,将“其他服务”修改为“档案利用与服务”(见5.4); ——删除了办理毕业生接收和引进人才、调京工作的申报、代办社会保险以及办理退休申报等手续 (见2013年版5.5.4、5.5.5、5.5.6和5.5.7); ——增加了提供政审材料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内容(见5.4.4和5.4.5); ——删除了“档案数字化”的内容(见2013年版6); ——增加了“档案统计”和“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见6和7); ——修改了“参考文献”的部分内容(见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 II DB11/T 3008.10—2018 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 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河北省人力资 源服务行业协会、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董小华、高永辉、宋晔、马峥、张瑞林、于家庆、马 永权、王新文、纪烈雄、吴锁柱、邓丹宇、周玉芳、谢琳、张晓媚、袁玉军、李耀辉、刘赫。 本部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494.10—2007; ——DB11/T 494.10—2013。 III DB11/T 3008.10—2018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 10 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档案管理范围、服务内容 及要求、档案统计、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623—20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DB11/T 3008.1—2018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机构和从业人员 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授权的单位管理。 3.2 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b) 严格遵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制度; c) 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 档案管理范围 具有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可管理下列人员档案: a)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b) 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c)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d)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e)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f)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g)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h) 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5.1.1 档案的接收 1 DB11/T 3008.10—2018 5.1.1.1 单位委托档案的接收 5.1.1.1.1 建立单位委托档案管理服务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查验委托存档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b) 与委托存档单位签订档案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 议处理办法。 5.1.1.1.2 接收单位委托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b) c) d) 审核委托存档单位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材料及经办人、拟调人员的身份证明; 审核提交材料无误后,向拟调人员的原存档单位出具商调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档案材料; 审核合格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并登记备案,编号入库。 5.1.1.2 个人委托档案的接收 个人委托档案的接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审核调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b) 审核提交材料无误后,向调档申请人的原存档单位出具商调函; c)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档案材料; d) 审核合格后,与个人签订档案管理服务协议,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e) 对接收档案登记备案,编号入库。 5.1.2 档案的转出 档案转出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a) 确认档案接收单位档案管理资质、审核调档手续、核实经办人身份; b) 检查核对档案材料,解除委托存档关系,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c) 及时办理档案转接的签收和交接登记; d) 查收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对商调函、回执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5.2 档案材料收集鉴别与归档 5.2.1 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归档材料应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b) 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应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 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5.2.2 对收集的档案材料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归档。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在接收后 5 个 工作日内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做好登记备案。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退还并说明原因。 5.3 档案整理与保管 5.3.1 档案整理 5.3.1.1 整理档案材料应按附录 A 进行分类,依档案材料形成的时间、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排列,分 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对装订成卷的档案验收后入库保存。 5.3.1.2 档案材料、档案卷盒、档案袋的样式和规格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5.3.1.3 应对档案材料进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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