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03.080 A 12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540—2018 社会组织登记规范 2018 - 12 - 21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2540—2018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内容 ............................................................. 1 4 人员要求 ......................................................................... 1 5 工作要求 ......................................................................... 2 6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 ................................................................. 4 7 基金会登记审批 .................................................................. 13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批........................................... 20 9 慈善组织认定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2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民政厅批复文件示范文本 ........................................ 3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4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材料表格格式 .................................. 8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基金会登记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11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基金会登记申请材料表格格式 ................................... 12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14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表格格式 ............ 176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9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申请材料表格格式........................ 225 I DB51/T 2540—2018 前 言 本标准的起草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舸、侯超华、杨栋熠、陈锐、胡和、王铮、李方祥、杨弋。 II DB51/T 2540—2018 社会组织登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内容、人员要求、工作要求、各类社会组织登记的办理流程、办 理要求及办理时限等。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 社会团体 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2 基金会 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4 慈善组织 是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内容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包括: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换证、注销登记;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换证、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成立、变更、换证、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的认定登记; ——其他法定的事项登记。 4 人员要求 1 DB51/T 2540—2018 4.1 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工作人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一定的业务能力、良好的敬业精神。 4.2 工作人员应为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的 工作人员。 5 工作要求 5.1 接受咨询 5.1.1 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单位)咨询时,应按岗位职责做好咨询服务和解释说明工作。 5.1.2 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 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申请人(单位)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 径,同时回答相关问询。 5.1.3 对不属于本部门办事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2 受理申请 5.2.1 申请人(单位)提出事项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应及时接待,并按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表 格和示范文本。 5.2.2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受理。 5.2.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指正,申请人(单位)更正后予 以登记受理;对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2.4 申请人(单位)网上提出的事项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应限期反馈受理情况,告知下一步办事流 程和相关要求。 5.3 审查 5.3.1 名称预先核准 5.3.1.1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开 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银发〔2016〕79 号)的规定。 5.3.1.2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要求; b)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 部民发〔1999〕129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 18 号令)的要求; c) 基金会的名称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 26 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00 号)的要求。 5.3.2 现场核查 社会组织成立阶段应按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社会组织的固定场所; b) 社会组织的成立意愿; c)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d) 社会组织拟开展活动规划; e) 进行政策法规宣传; 2 DB51/T 2540—2018 f) 其他需核查的内容。 注:现场核查后,确有必要可再开展专家评估论证。 5.3.3 材料核查 5.3.3.1 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5.3.3.2 申请材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 附录 I 的要求。 5.3.3.3 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 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 A4 纸打印。 5.4 办理 5.4.1 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出审查决定并在承诺时限内制作证照、批准文件。 5.4.2 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单位)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5 信息发布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证照、批准文件的出具工作(批复文件可参考附录A起草),并 将相关信息以网上公示或电话告知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单位)。 5.6 信息录入 5.6.1 工作人员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将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数据录入“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系统”。 5.6.2 工作人员在录入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以下情况发生: a) 信息数据格式错误(如标点符号、括号备注英文名称等格式不规范); b) 信息系统中“发证机关”名称一项同其规范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c) 登记名称重复; d) 信息缺项; e) 登记不规范(如:登记名称不规范、机构类型错误、业务主管单位不符合规定情况等)等。 5.7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社会组织登记办理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单位)可通过“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两种方式获取 办理结果。 5.8 备案 正式成立登记后,社会组织需将《社会组织印章备案表》和《社会组织银行账号备案表》一并报登 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在成立后,如涉及负责人变动或换届,需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涉及变更、 注销、修改章程核准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需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批。 5.9 资料归档 5.9.1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及时收集所形成的文件档案。 5.9.2 档案材料的字迹、印章和日期应完整、清晰、准确、有效。 5.9.3 档案材料应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类整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由民政 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3 DB51/T 2540—2018 6 社会团体登记审批 6.1 成立 6.1.1 非直接登记类 6.1.1.1 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1.1.2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条件为: a) 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b) 有 50 个以上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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