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G 09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1578—2018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technical rule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 us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2018 - 12 - 17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57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职业病防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翼、李璇、孟庆武、王开斌、杜蓓蓓、马世海、聂剑红、李明、黄平、钱 新明、高幸、王雪。 I DB11/T 1578—2018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与人员、制度、储存场所与要求、使用场所、 氧气站、使用管理、废弃与处置和应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 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163 瓶装气体分类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1190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751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DB11/755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DB11/T 1191.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 工业企业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 1479 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演练导则 1 DB11/T 1578—2018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组织机构与人员 3.1 医疗机构应明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部门。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应与医疗机构的规模、等级相适应。 a) 二级及以上医院、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各类医学科研机构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或兼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下属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科室或单位应至少配备 1 名兼职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人员; b) 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 1 名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 3.3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 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培训时间: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不定期培训;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 间应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12 学时; b) 培训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气瓶等特 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与维护、消防器材配备与使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等; c) 专项培训:医疗机构应对涉及新增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瓶装气体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4 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等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4 制度 4.1 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a)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重点管理种类筛选制度;应根据本单位使用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及其危 险性,筛选以下化学品种类: 1) 所有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 使用量或储存量超过 GB 18218 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标准 1/10 的危险化学品; 3) 其他法规、标准规定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b)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发放、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制度; d) 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e) 瓶装气体采购、储存、运输、发放、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制度; f) 医用液氧贮罐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使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h)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i) 个体防护用品与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 j)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操作与管理制度; k) 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4.2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目录与台账,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目录与台账。 4.3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5 储存场所与要求 2 DB11/T 1578—2018 5.1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包括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和专柜。 5.2 新设立或新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 DB11/755、GB 50016 和 GB 15603 的要求进行设计、建 设与验收。 5.3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 工宿舍和休息室。 5.4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 a) 符合 GB 13690 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警示标签; b) 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5630 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c) 符合 GB 2894 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5.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 用防爆型。 5.6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内应设置符合 GB 50493 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 5.7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可参照 GB 15603 执行。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应分区、 分类、分库储存。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 1m 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 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5.8 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 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5.9 易燃易爆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储存方法可分别参照 GB 17914、GB 17915 和 GB 17916 执行。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 5.10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内应张贴安全责任人、应急电话、急救室电话 等信息。 5.11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 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1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仓库: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大于 0.5 t;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大于 0.5 t; 3 c)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大于 36 Nm (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6 瓶); d)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大于 1 t; e) 毒性气体; 3 f) 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大于 60 Nm (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10 瓶)。 5.13 专用储存室设置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储存室: a) 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小于 0.5 t 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b)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小于 0.5 t 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c)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小于 1 t 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5.14 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设置气瓶间: 3 a) 易燃气体存放总量小于 36 Nm (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6 瓶)或不超过一昼夜使 用量; 3 b) 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小于 60 Nm (如工作压力 15 MPa 时相当于 40 L 的 10 瓶)或不超过 一昼夜使用量; c) 氧气站气瓶间的设置按 GB 50751 执行。 3 DB11/T 1578—2018 5.15 在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规定的情况下,即符合 GB 15603 的规定,单一储存场所内储存的 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照式(1)计算,若式(1)中 a 的值小于 1 时,应设置专用储存室或气瓶间; 若式(1)中 a 的值大于等于 1 时,应设置专用仓库。 a q1 Q1 q2 Q2 qn Qn (1) 式中: q1,q2,…,qn ——每类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放量; Q1,Q2,…,Qn ——每类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最大存放量。 5.16 气瓶应按 GB/T 16163 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中气体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 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配戴好瓶帽(有防护 罩的气瓶除外),套好防震圈。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 5.17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可采用专柜储存危险化学品,专柜的设置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专柜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 50L 或 50kg。 5.18 危险化学品专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 a) 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 b) 腐蚀性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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