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080 D 59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45/T 1956—2019 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non-metallic minerals 2019 - 05 - 31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6 - 30 实施 发 布 — DB45/T 1956 2019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矿业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田凤鸣、汪海、陆景宇、金华荣、吴允绍、陈家强、杨文、李容、罗寿文、廖 伟宏、史文超、梁琨锋、周文芳。 I — DB45/T 1956 2019 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矿区环境、资源开 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改扩建、在建和生产的非金属矿(包括高岭土、膨润土、耐火 粘土、石膏、硅灰石、滑石、芒硝、白云岩、长石、叶蜡石、透闪石、重晶石、方解石、萤石、云母、 硫铁矿、菱镁矿、硼矿、石灰岩、硅质原料等)绿色矿山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DZ/T 0312 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HJ 65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DB45/T 70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 89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Z/T 0312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指采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水、噪声的排放 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清洁生产的同时,充分利用石粉,实现矿山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符合 相关标准的要求。 1 — DB45/T 1956 2019 3.2 数字化矿山 digital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以地理坐标为参考系,以矿山科学技术、信息科学和计算科学为理论基础, 综合运用GIS、RS、GPS、多媒体网络及虚拟仿真等技术,对矿山资源、基础设施、生产进程、生产安全、 企业管理等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动态监测、进程管理和辅助决策的矿山。 3.3 废石 waste rock 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开采后暂时不能被综合利用的围岩、夹石。 3.4 绿色运输 green transportation 指以不超载超速超限、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运输工具高效、 环保、节能、减排排放为特征的运输。 3.5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使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可控范 围内,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要进行治理修复。 4 基本条件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矿。 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 展,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对矿山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 保持、和谐社区和企业文化建设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4.4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规范进行规划和设计;生产矿山应根据本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升级 改造的实施方案。 4.5 应以人为本,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4.1 4.2 4.3 5 矿区环境 5.1 基本要求 矿区功能区布局合理,实现矿区绿化、美化和主干道硬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厂(场)址选择合理,排土场应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设计应符合 GB 18599、GB 50863 以及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的要求。 5.1.3 矿区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能及时回填、整平、压实,并利用堆存的表土进行植被和景 观恢复。 5.1.4 矿山生产、运输、贮存等管理规范有序,无群众合理的投诉案件发生。 5.1.1 5.1.2 5.2 矿容矿貌 2 — 5.2.1 矿区内各功能分区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生产、生活等各类功能区具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制度, 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5.2.2 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志、标识、标牌规范、清晰,设置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 GB 14161 的规定。 5.2.3 矿山应采用喷雾、洒水、湿法凿岩、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 GBZ 2.1 的规定。 5.2.4 矿山应采用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限值符合 GB 12348、GB 12523、 GBZ/T 189.8 的规定。 DB45/T 1956 2019 5.3 矿区绿化 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 的 100%。 5.3.2 矿区主运输通道两侧要有合理的隔离绿化带。 5.3.1 6 资源开发方式 6.1 基本要求 矿山应按照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方式、采矿 方法进行有序开采,建设规模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优先选择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小、水重 复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破坏小的先进技术、工艺与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6.1.2 贯彻“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对已开采结束的矿区、矿段及不再使用的工业场地, 可治理恢复和复垦的,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和损毁的土地。 6.1.1 6.2 绿色开发 矿山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选择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方式,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 6.2.2 矿山应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 术人员的,应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6.2.3 按合理的开采顺序,遵循贫富、大小、难易兼采的原则,编制采剥(掘)计划,合理回收利用 共伴生矿产资源。 6.2.4 对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难利用的矿产资源,尽可能予以保护,以备今后开采利用,必须采出 的要有储矿场存储,以备今后利用。 6.2.5 露天开采宜采用剥离-排土-开采-造地-复垦的开采技术;地下开采选择合理的可减轻地表沉陷 的开采技术。 6.2.6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指标按附录 A 执行;其他矿种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按产 业政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规定的,按经评审通过的采矿、选矿设计方案指标执 行。 6.2.1 6.3 技术、工艺与装备 矿山应采用与开发条件相适应的安全、高效、节能、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装备、技术与 工艺,应优先采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鼓励利用的技术,充分实现 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严禁采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装备、技术、工艺。 6.3.1 3 — 6.3.2 新建矿山企业在工艺技术、装备选型时应优先采用《绿色矿山装备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 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目录》推荐的技术和装备,新建矿 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技术。 DB45/T 1956 2019 6.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修复、改善、美化矿区地表景观。矿山生产中产生的废土,适合用 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尽量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具备回填条件 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不适宜用于复垦、回 填等的固体废弃物应妥善集中堆放;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因矿制宜采用适用的充填开采技术。 6.4.2 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过程中产 生的粉尘和遗撒,减少矿区扬尘。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进行噪声 处理。 6.4.3 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废水以及废石、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物存 放和处置的场地应做好防渗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废弃物不得扩散到矿区范围外造成环境污染。 6.4.4 按照经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责任机制,将治理和复垦与生产建 设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及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具体要求如下: a) 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应符合 HJ 651 及 DB45/T 701 相关规定; b) 复垦土地质量应达到 DB45/T 892 等相关规定; c) 地表仍在下沉、暂时难以治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把环境负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d) 矿区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 和景观相协调。矿山恢复的土地应具备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 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6.4.5 制定地质环境监测机制,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a) 对选矿废水、尾矿、排土场、废石堆场、采场粉尘、噪音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实行动态监测,接 受社会公众监督; b) 矿山开采中和开采后应建立、健全长效监测机制,对土地复垦区稳定性与质量进行动态监测。 6.4.1 7 资源综合利用 7.1 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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