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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80 B 1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134—2020 北方畜禽养殖污水还田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waste water derived from livestock & poultry farm to Arabic land in Northern China 2020 - 06 - 23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 07 - 10 实施 发 布 DB22/T 313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娜、张树敏、王多伽、刘庆雨、王蕾、赵云辉、金香淑、张琪、张莹、张鑫。 I DB22/T 3134—2020 北方畜禽养殖污水还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方畜禽养殖污水还田的技术要求、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北方地区畜禽养殖场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8596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5171-2010 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术语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522 畜禽养殖污水采样技术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171-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使用 safety application 畜禽养殖污水作为肥料使用,应不对农产品产量、质量和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或者造成胁迫。 3.2 畜禽养殖污水 waste water from livestock and poultry feeding 冲洗系统运行后产生的液体废弃物,其中包括粪便残渣、尿液、散落的饲料以及畜禽毛发和皮屑等。 4 4.1 使用原则 畜禽养殖污水还田时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使用。 1 DB22/T 3134—2020 4.2 4.3 5 畜禽养殖污水单独或与其它肥料配施时,应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并保持土壤肥力及活性。 养殖污水的使用不应对环境和作物产生不良影响。 无害化处理 5.1 应根据养殖规模建设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的污水贮存池。畜禽养殖污水的收集、贮存的要求, 应按 GB/T 26624 规定执行。 5.2 畜禽养殖污水还田前,应按 GB/T 36195 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畜禽养殖污水还田使用时的排放标准,应按 GB 18596 执行;卫生学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用于 滴灌时,加过滤网滤除污水中的杂质。 表1 5.4 6 畜禽养殖污水的卫生学要求 项目 要求 蛔虫卵 死亡率≥95% 钩虫卵 不应检出活虫卵 粪大肠菌值 ≤105 个/kg 蚊子、苍蝇 不应有蚊蝇幼虫、池的周围不应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蚊蝇 畜禽养殖污水还田前其重金属含量限值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 安全使用 6.1 施肥用量及还田限量 6.1.1 根据土壤肥力,确定作物预期产量,计算作物单位产量的养分吸收量。 6.1.2 依据畜禽养殖污水中营养元素的含量、作物当年或当季的利用率,计算应投加畜禽养殖污水量。 施肥量计算公式应按 GB/T 25246 中附录 A 规定执行。 6.1.3 畜禽养殖污水还田限量应根据作物种类合理确定,用量参见表 2。 表2 每年畜禽养殖污水限量 (吨/公顷) 农田本底肥力水平 I II III 玉米田施用限量 50 41 33 稻田施用限量 57 46 41 注:以上限值均在不施用化肥情况下,猪场污水的使用限量。如果施用牛场污水,可根据猪场污水进行换算,其换 算系数为0.8。 6.2 6.2.1 6.2.2 6.3 6.3.1 2 使用时间 用于灌溉时,于农田需肥和灌溉期间施用。 用于底肥施用时,宜在作物收获后施用。 使用方法 滴灌 DB22/T 3134—2020 利用农田管网或滴灌设备,将无害化处理的污水与灌溉用水科学配比后,施用与作物根部进行局部 灌溉。 6.3.2 漫灌 利用重力落差将无害化处理的污水直接漫流于地表供作物吸收。采用漫灌的方法,注意灌溉要均匀, 勿形成地表径流。 6.3.3 注意事项 为保证水体不被污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应施用畜禽养殖污水。 7 采样和分析方法 7.1 采样方法 在养殖场污水还田利用前进行采样,连续采样3d。采样布点、采样器具、采样位置和样品采集应按 GB/T 27522 执行。 7.2 分析方法 7.2.1 粪大肠菌群 应按GB/T 19524.1执行。 7.2.2 蛔虫卵死亡率 应按GB/T 19524.2执行。 7.2.3 寄生虫卵沉降率、钩虫卵数 应按GB 7959执行。 7.2.4 铜、锌 应按GB/T 7475执行。 7.2.5 砷 应按GB/T 17134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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