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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 P 40 浙 江 DB3304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4/T 026—2018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范 2018 - 05- 10 发布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06 - 10 实施 发 布 DB3304/T 02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嘉兴市园林市政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清宇、沈飞峰、荆立坤、奚经龙、覃雅芳、应珊婷。 1 DB3304/T 026—2018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排水管理、排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工作。城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及保留的传统自然村落排水设 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城市排水设施 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功能等 的湖库、河道,防汛抢险临时架设的水泵、发电机等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2.2 公共排水设施 供公众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2.3 自建排水设施 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2.4 排水户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5 重点排水户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排水户。 3 排水管理 2 DB3304/T 026—2018 3.1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 上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卫计 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及时更 新。 3.3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鼓励雨水利用。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产权单位应按照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道路建设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3.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 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对径流雨水的控制 能力。 3.5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需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时 需提供由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3.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高峰排水方案,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启动该 方案并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汛期内道路发生严重积水状况时,应立即调用应急 排水设备,尽快排除道路积水。 3.7 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制订暂 停排水方案,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暂停排水的 24 小时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户。排水 户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3.8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附属窨井的管理,建立健全窨井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机制,并定期巡护,发现井盖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宜建立城市排水设施窨井盖 商业保险制度。 3.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 3.10 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4 排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机制。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宜通 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 4.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高运营 质量和效率。 4.3 排水户自建的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部的共有排水设施,由 产权人委托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PPP)项目的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管理。 4.4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管道、泵站等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 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制订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按 照交警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4.5 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列损坏排水设施行为的监管: a) 损毁、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b) 穿凿、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c)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3 DB3304/T 026—2018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e) 建设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f) 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4.6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拆除、改动方案,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4.7 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 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 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8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于 24 小时 内向建设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4.9 交通、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 特殊要求。 4.10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 灯具。 4.11 建设城市排水在线监测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为设施管理和维护提供科学支撑。 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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