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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369—2021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intensive use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2021 - 06 - 15 发布 2021 - 07 - 1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369—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工作准备 .......................................................................... 3 6 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 3 7 乡镇尺度(区域)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 4 8 村级尺度(个体)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 5 9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 8 10 成果编制 ........................................................................ 10 附录 A(规范性)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 11 附录 B(规范性)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表 ................................... 12 附录 C(规范性) 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分类 ............................................. 16 附录 D(规范性) 村级尺度(个体)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解释说明 ..... 17 附录 E(规范性) 土地利用趋势类型的判别过程及标准 ................................... 19 附录 F(规范性) 村级尺度(个体)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集约度分值计算表 ..... 21 附录 G(规范性) 图件成果编制要求 ................................................... 23 参考文献 ............................................................................ 27 I DB37/T 436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山东财经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勇、朱伟亚、姜怀龙、曲衍波、郑燕凤、刘炳良、张涛、许志伟、刘兵、汪 芳甜。 II DB37/T 4369—2021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尺度和村级尺度开展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县级尺度和市级尺度农 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居民点用地 rural residential land 农村宅基地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是农村人口聚集的场所,一般由农 舍、牲畜棚圈、仓库场院、道路,以及特定环境和专业化生产条件下特有的附属设施组成。 3.2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 intensive use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 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各项 行为与活动。 3.3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 evaluation of intensive use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农村居 民点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客观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现实状况,找出存在不足,明确改进 方向,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策措施的过程。 4 总则 4.1 评价目的 1 DB37/T 4369—2021 通过开展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摸清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状况与可开发潜力,促 进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美丽乡村建设等 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2 评价范围 以乡镇行政辖区为评价范围。 4.3 评价单元 以乡镇下辖行政村为评价单元。 4.4 评价对象 以行政村范围内所有农村居民点用地作为评价对象。 4.5 评价原则 4.5.1 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的开展应从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包括规模、结构、布局)和土地利用效益(生产性、 生活性和生态性)等方面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 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状况,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4.5.2 区域差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村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性。应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 评价对象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工作。 4.5.3 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统计数据的连贯性及真实性,保持 数据口径一致,保证评价的标准客观合理。 4.5.4 科学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立足于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理论标准,科学表达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的内涵、 本质、规律和机制的本质性要素,指标的物理意义应明确,数据的取得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数据测定和 处理应标准规范。 4.6 工作体系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包括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乡镇尺度(区域)农村居民 点用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村级尺度(个体)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 利用潜力测算。 4.7 工作流程及技术步骤 4.7.1 工作流程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应符合附录A。 4.7.2 技术步骤 2 DB37/T 4369—2021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步骤应符合附录A。 4.8 技术方法 4.8.1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实地调查与访谈问卷相结合、外 业踏勘与内业处理相结合的方法。 4.8.2 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在地籍调查、国土调查、地形测绘等成果基础上,结合实地踏 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读、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展开。 4.8.3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4.9 技术约定 4.9.1 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时点为每一年度的 12 月 31 日。 4.9.2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或评价单元相对应。各类数据的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 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4.9.3 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根据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分类及定义的要求开展。 4.9.4 数据应统一使用本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 5 工作准备 5.1 基础资料收集 5.1.1 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集调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高分辨率遥感(航空)影像图、农村建设 用地调查数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地形图、宅基地确权登记资料等。 5.1.2 从统计、民政、人社、住建、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收集经济产业、人口、社会保障、公共服 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基础资料。 5.2 工作表格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B的要求,准备工作表格。 5.3 工作图件准备 评价工作应准备工作图件。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调查范围、反映评价时点的土地利用状况的 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高分辨率遥感(航空)影像图等。 6 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6.1 一般规定 6.1.1 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乡镇尺度(区域)农村居民点普遍性调查和村级尺度(个体) 农村居民点调查。 6.1.2 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内部用地分类应符合附录 C。 6.2 调查内容 6.2.1 乡镇尺度(区域)农村居民点普遍性调查 3 DB37/T 4369—2021 应调查评价基准年和前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基准 年农村居民点斑块个数、建筑总面积、建筑基底面积,村庄规划中规划期末农村人口数。乡镇尺度(区 域)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内容及要求详见表B.1。 6.2.2 村级尺度(个体)农村居民点调查 6.2.2.1 调查原则 可开展农村居民点全面调查;也可根据乡镇尺度(区域)评价中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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