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03.080 CCS P00 5106 四 川 省 ( 德 阳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06/T 13—2021 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工作规范 2021 - 11 - 15 发布 2021 - 12 - 01 实施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106/T 13—2021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设置 ............................................................................. 1 5 人员要求 ............................................................................. 1 6 组织管理 ............................................................................. 2 7 代办范围 ............................................................................. 2 8 工作内容 ............................................................................. 2 9 工作要求 ............................................................................. 2 10 代办业务流程 ........................................................................ 4 11 评价与监督 .......................................................................... 4 附 录 A (规范性) 投资项目代办/协办服务申请表 ..................................... 5 附 录 B (资料性) XXX 项目代办授权委托书 ........................................... 7 附 录 C (规范性) 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百日开工作战图 .................................. 8 附 录 D (规范性) 投资项目代办/协办跟踪日志 ....................................... 9 附 录 E (规范性) 投资项目代办业务流程图 ......................................... 12 I DB 5106/T 1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德阳市政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德阳市政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德阳市政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广汉市行政审批局、什邡市行政审批局、绵竹市行 政审批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泽球、阮锦明、赵艳、何安军、刘鹏、刘峙健。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代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次为首次发布。 II DB 5106/T 13—2021 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投资项目全程代办的术语和定义、机构设置、人员要求、代办范围、工作内容、工作 要求、业务流程和评价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德阳市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或协办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程代办 whole process agent 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牵头,围绕加快投资项目开业、开工、竣工验收,指派专 门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 方式。 3.2 代办员 agent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专门负责代理、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 工作的人员。 4 机构设置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根据投资项目全程代办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或机构承 办此项工作,并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设立专门的代办服务窗口,提供代办业务的 咨询、申请和受理。 5 5.1 5.2 5.3 5.4 人员要求 根据投资项目全程代办业务量科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业务骨干+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代办员队伍。 代办员应熟悉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事项、流程、办理要求等。 代办员对项目方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机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1 DB 5106/T 13—2021 5.5 6 代办员的服务质量应符合政务服务工作要求。 组织管理 6.1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明确部门和代办员的工作职责。 6.2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指导、联合会审、联合审图、 联合验收等并联审批服务。 6.3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建立协调体系,实现项目推进问题快速收集、分析、协调, 避免问题沉积拖延,横向建立代办员、科室负责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领导、政府 四个协调层级,纵向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跨级协调通道。对投资项目推进中出现的矛盾、困难、 问题等,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积极与有关各方沟通,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推 进投资项目审批进程。 6.4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建立代办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 推进项目进程。 6.5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建立代办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应根据代办工作需要,建立 代办工作推进计划表、跟踪日志等工作台账。 6.6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强化业务知识,提高代办效能。 6.7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建立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绩效管理,提高工作 质效。 7 代办范围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对投资项目从开业到竣工验收涉及到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提 供全程代办或协办服务,对中介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推进有关的事项视工作条件 延伸代办或协办服务。 8 工作内容 8.1 对投资项目从开业到竣工验收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代办或协办服务。 8.2 对投资项目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协办服务。 8.3 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政务服务和 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8.4 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其他和投资项目推进相关的合理要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可 视条件提供延伸服务。 9 9.1 工作要求 接待咨询 代办员应向项目方提前指导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费用明细清单。组建投资项目专属钉钉群,指 导项目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代办员不能明确答复的问题,应及时转相关部门答复或召开联合指导会答 复。 2 DB 5106/T 13—2021 9.2 9.2.1 受理委托 受理 9.2.1.1 明确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全程代办或协办的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 应由代办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发证。 9.2.1.2 项目方向代办窗口提出代办或协办申请(申请表见附录 A),由代办窗口审核符合当地行政 区域规划及全程代办或协办服务范围的投资项目正式受理。 9.2.1.3 投资项目代办或协办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可采取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形式。 9.2.1.4 项目方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代办工作人员出具《XXX 项目代办授权委托书》 (见附录B),委托代办工作人员代办事项范围,明确代办权利和义务。 9.2.2 指导 9.2.2.1 按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方需求,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审批推进计划表,指导项目单位全方 位开展项目申报准备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调整代办或协办工作计划(见附录C)。 9.2.2.2 代办或协办工作计划表应结合项目阶段推进目标及各阶段需要完成的任务进行细化,统筹考 虑业主准备、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招投标、现场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明确每一任务的责任主体、时间 节点、步骤、措施和注意事项,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缴费清单及需填报的表单等资料。 9.2.2.3 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准备、修改、完善各类项目申报材料,指导、协助项目单位网上申报。 9.2.2.4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发起联合指导。 9.2.2.5 涉及行业政策、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等代办员不能准确把握的情况,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直 接进行业务指导和解释说明。 9.2.3 发起申报 9.2.3.1 明确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全程代办或协办的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 应交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发证。 9.2.3.2 对项目单位不能到办事大厅现场的,可由代办员代为递交申报材料和领取审批结果,并做好 相应的移交记录登记。 9.2.3.3 对项目推进中需开展联合指导、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的,应提出需求并与相关 单位做好衔接工作,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9.2.4 跟踪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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