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6 ICS 01.040.03 A 12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6/T 015—2018 河长制工作规范 2018-08-01 发布 2018-09-01 实施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06/T 015—2018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要求 ........................................................................... 1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 3 6 工作任务 ........................................................................... 5 7 巡查要求 ........................................................................... 7 8 公开要求 ........................................................................... 8 9 考核与问责 ......................................................................... 9 参 考 文 献 ...................................................................... 10 I DB3306/T 015—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环境 保护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农业局、绍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绍兴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林苗、杨骅、张永良、陈天麟、姜利杰、张宾丽、何钢伟、沈伟荣、朱伟 波、樊宝荣、金方勇、万军、孙一栋、朱海英、郭培培、高芳艳、胡泽峰、李博斌。 II DB3306/T 015—2018 河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工作任务、巡查要求、公开要 求、考核与问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为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的综合治水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长制 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 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3.2 水域 包括江、河、溪、渠、塘等水体。 注:塘指池塘、水塘。 3.3 两路两侧 指公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铁路两侧及主要风景区周边水域。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设置 4.1.1 本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各水域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 、 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村级河长,省级河长设立由省级机构负责。 1 DB3306/T 015—2018 4.1.2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地区总河长。 4.1.3 乡级及以上河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河长由村级负责同志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4.1.4 乡级及以上河长管理的水域应设立河道警长,全力护航河长制工作。 4.1.5 县级及以上河长应明确相应的联系部门。 4.1.6 市、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应设置河长制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乡级可根据需要设立 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人员负责河长制工作。 4.2 管理架构 河长制工作管理架构图见图 1。 市级总河长 市级河长制 工作机构 市级河长 市级河长联 系部门 市级河道警长 县级总河长 县级河长制 工作机构 县级河长 县级河长联 系部门 县级河道警长 乡级总河长 乡级河长制 工作机构 乡级河长 乡级河道警长 村级河长 图1 河长制工作管理架构图 4.3 例会与报告 4.3.1 各级总河长每年组织召开 1-2 次本行政区域的河长会议。 4.3.2 市级河长召开联席会议,全年不少于 2 次,研究部署、协调落实、督查考核市级河道的治理情 况。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包括市、县、乡级河长,联系部门负责同志,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4.3.3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每季度通报一次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并报上一级河长 制工作机构。县级河长定期召开包干水域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 1 次。县级河长定期向县级总河长书 面报告工作情况,每月不少于 1 次。 4.3.4 乡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 将问题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告知当地河长制工作机构。 2 DB3306/T 015—2018 4.3.5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立即报告上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4.3.6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答复河长。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4.3.7 乡级及以上河长每年 12 月底前要向同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4.3.8 各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党委、政府次年 1 月上旬前将落实河长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4.3.9 各级河长、 河长联系部门或河长制工作机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本级总河长报告 相关情况。 4.4 组织协调 水域跨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行政区域的,由市级河长组织协调。水域跨乡镇(街道)行政 区域的,由县级河长组织协调。跨各级行政区域交界的水域,鼓励设立相应的交界河长,负责沟通协 调。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5.1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 5.1.1 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各地河长制工作的落实 情况。 5.1.2 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域相关河长的工作,负责合理配置各级河长。 5.1.3 负责协调河长制工作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开展 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5.1.4 负责做好优秀河长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扩大河长治水影响力,树立先进典型。 5.1.5 完善河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护河治水,协助河长做好护河治水工作。 5.1.6 为河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每年组织开展 1-2 次业务培训。 5.2 各级总河长 5.2.1 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水域管理保护负总责。 5.2.2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 研究本行政区域河长制推进工作,年底听取所辖区域河长的述职报告, 并向上级总河长报告本行政区域河长制落实情况。 5.3 市级河长 5.3.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推进各项河长制工作。 5.3.2 负责审定责任水域“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指导属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开展水域管理保护工作。 5.3.3 不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 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3.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 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3 DB3306/T 015—2018 5.3.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河长和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3.6 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级总河长述职,报告责任水域河长制落实情况。 5.4 “两路两侧”市级河长 5.4.1 负责监督指导属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两路两侧”及主要风景区周边水域整治工作。 5.4.2 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属地落实整改。 5.4.3 负责督查联系部门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4.4 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级总河长述职,报告“两路两侧”水域监督情况。 5.5 县级河长 5.5.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5.5.2 负责牵头制定责任水域“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督查责任水域“一河一策” 治理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涉河违章、排污等整治情况;涉及市级河长管理的水域,要定期向市级河长 汇报“一河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 5.5.3 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门 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5.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 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5.5.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河长和县级河长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5.6 每年 12 月底前向县级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落实情况。 5.6 乡级河长 5.6.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5.6.2 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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