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40.30 B 91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13—2018 连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 2018 – 06 – 21 发布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21 实施 发 布 DB3302/T 113—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宁波市农机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农机局,宁波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利民、吕长淮、吴伟谊、张庆、孙测、陈松林、戎国增、高宏。 I DB3302/T 113—2018 连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LP-832、GLP-622型连栋塑料钢管大棚(以下简称管棚)的术语与定义、型号与规格、 要求与安装、检验、标志、包装和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连栋塑料钢管大棚的材料要求、安装和检验,其它采用与其相同结构的 产品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5782-2016 六角头螺栓 GB/T 13793-2016 直缝电焊钢管 GB/T 13912-200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5001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Y 501-1996 5-1钢结构手工电弧焊焊接工艺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连栋棚 连栋棚是指将多个结构单元通过天沟连接起来的“连跨大棚”。其代号用字母GLP表示。 3.2 连栋棚长度 连栋棚骨架纵向两端立柱与地面接触部位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其代号以字母L表示。 3.3 连栋棚跨度 连栋棚骨架垂直于屋脊或者天沟方向相邻两柱轴线之间的距离。其代号以字母W表示。 3.4 连栋棚开间 连栋棚骨架平行于屋脊或者天沟方向相邻两柱轴线之间的距离。其代号以字母B表示。 3.5 1 DB3302/T 113—2018 连栋棚顶高 连栋棚骨架顶部最高处与棚内自然地面之间的距离。其代号以字母H表示。 3.6 连栋棚肩高 连栋棚从棚内自然地面标高到天沟下沿的垂直距离。其代号以字母h表示。 3.7 拱间距 连栋棚拱杆相邻两钢管与天沟连接部位中心线之间的间距。其代号以字母a表示。 3.8 立柱垂直度 垂直于基准平面且距离最近的两个包含被测平面的平面之间的距离。 3.9 构件孔距 穿孔板上相邻两孔的同位点之间的距离。 3.10 中心偏差 上下左右与中心轴线允许的偏差范围 4 型号与规格 4.1 管棚型号 连栋棚型号可表示为: GLP--□--□□ 连栋棚拱钢管外径尺寸,mm 连栋棚跨度尺寸, m 连栋棚骨架代号 示例:GLP-832 表示连栋棚跨度尺寸为 8m,连栋棚拱钢管外径尺寸为 32mm 的连栋棚。 4.2 连栋棚骨架规格 连栋棚尺寸规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连栋棚骨架尺寸规格 项目 GLP-832 GLP-622 跨度,m 8.0 6.0 顶高,m 4.5 4.0 肩高,m 3.0 2.6 拱间距,m 1.0 0.8 开间,m 4.0 4.0 2 DB3302/T 113—2018 5 要求与安装 5.1 基本要求 5.1.1 骨架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经强度校核验算,其所有构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能安全承受包括恒 载在内的可能全部荷载组合(风载、雪载等),任何构件危险断面的设计不应超过钢管材料的许用应力, 连栋钢架大棚及其构件应有足够的刚度和韧度以抵抗纵、横方向挠曲、振动和变形。 5.1.2 整体施工安装后应具有整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在设计荷载下,不应发生倒塌、倾翻和掀顶等 事故。 5.1.3 棚内、外遮阳系统传动灵活,遮阳网展开严密。 5.1.4 主要构件的使用寿命应≥10 年,内、外遮阳使用寿命应≥5 年。 5.2 材料及工艺要求 5.2.1 所有构件必须在工厂加工、现场组装。构件之间的连接宜用镀锌螺栓连接,螺栓质量满足 GB 5782-2016 的要求,不得采用现场焊接等破坏构件表面防腐镀层的连接方法。 5.2.2 所有专用零部件应按规范的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钢材剪切面或切割面应无裂纹、夹 渣和分层。 5.2.3 主要构件应选用碳素结构钢 Q235 直缝电焊钢管,其化学成份应符合 GB/T 700,力学性能和规 格符合 GB 50018 和 GB/T 13793-2016 的规定。 5.2.4 主要构件应进行热浸镀锌处理,镀层质量应符合 GB/T 13912-2002 的有关规定要求,镀锌前后 构件不得有裂缝、烧穿、夹渣、未焊透和气孔及其它影响强度的缺陷,其焊接质量应符合 GY 501-1996 的规定。 5.2.5 所有冲压件应按规定工艺规范制造,所有冲切边不得有明显毛刺,表面不得有明显压伤、划痕 和裂纹,形位公差应符合 GB/T 1184-1996 的规定。 5.2.6 所用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主要零件材料选用要求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5.3 安装 5.3.1 安装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地理条件,周围环境和高空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规范的设计图纸和技 术文件进行施工安装。 5.3.2 骨架安装达到以下要求: a) 各拱杆平面应相互平行并垂直地平面,拱形高度一致; b) 天沟与立柱的连接应采用防水螺丝,天沟的排水坡度≥3‰,各天沟之间的搭接应采取防水措 施,不得漏水; c) 各类构件应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无漏装、无松动; d) 门、四周及屋顶的卷膜器总成安装后应移动灵活、转动自如、关闭严密、无卡死现象; e) 各个梁、柱、拱的杆件之间的连接应通过焊接耳片或连接件用镀锌螺栓连接; f) 骨架安装后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要求; g) 外遮阳立柱与外遮阳横梁之间应设置斜向支撑,支撑点的位置为外遮阳立柱的 1/2 位置处和外 遮阳横梁的 1/3 位置处。 3 DB3302/T 113—2018 表2 连栋棚骨架安装规定值 5.3.3 5.3.4 5.3.5 5.3.6 a) b) c) d) e) f) 5.3.7 a) b) c) 项目 偏差(mm) 梁、柱中心偏移 ±2.0 梁、柱孔距 ±1.0 立柱垂直度(△) ≤5.0 连栋棚长度 ±30 连栋棚跨度 ±20 连栋棚高度 ±40 立柱基础采用现浇钢筋砼 C20 独立基础,点状分布,基础不小于 0.6m×0.6m,埋深不小于 0.6m。 施工零部件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合格,外构件和外协件应检验合格方可进入安装。 安装前应对在运输、转移过程中产生变形的零件进行合格校正。 连栋棚骨架安装后应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内、外遮阳施工,并达到以下要求: 外遮阳安装在温室外离开连栋棚顶大于 0.5m 处; 外遮阳驱网系统的电机应处于系统的中心,电机的输出轴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 5mm,与拉幕梁 下表面之间保持相同的距离; 外遮阳驱网系统相邻的齿轮齿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3.5m,均匀安装在拉幕梁上,最靠边的 齿轮齿条应离温室边柱 40 cm ~100cm; 内遮阳安装在连栋棚水平拉杆处,宜采用铝箔网,铝箔网的使用年限不低于 5 年; 内遮阳驱网系统的电机应安装在水平拉杆或者立柱上,处于系统的中心,电机的输出轴中心线 在一条线上,偏差不得大于 5mm,内遮阳驱网系统相邻的齿轮齿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3.6m, 均匀安装在水平拉杆上; 连栋棚的内、外网需铺设平整,内、外网拉膜系统拉动时平滑无异常响声。 栋棚骨架安装检查合格后,再进行铺膜,并达到以下要求: 铺膜前,应对覆盖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铺膜; 铺膜时应将薄膜纵、横向拉紧铺平,卡具固定可靠,保持外观平整,无明显皱折,裂缝和洞孔。 2 2 当铺膜造成破孔和裂缝时,裂缝长度 5cm 以下或洞孔 1cm 以下在每 3000000cm 表面不得多于 2 处,可用专用粘补胶带补修,不得有漏风漏雨现象存在; 膜的选择应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并充分考虑其使用寿命,选用新材料的透光率应在 85%以上,使 用寿命 3 年以上的薄膜。 6 检验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材料检验和验收检验。 6.2 材料检验 6.2.1 各种连栋棚构件出厂时以批为单位,每批 200 件,由连续生产的构件组成。 6.2.2 构件的镀锌质量,机械性能和加工质量采用随机抽样检验。每批随机抽样 1.5%,不足一批可减 少,但不少于 3 件。抽样有一件不合格,则应以两倍数量的构件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则视为该零 件不合格,不得出厂使用。 4 DB3302/T 113—2018 6.2.3 连栋棚钢管的各类构件外观检验,应在日光或人工照明条件(零件表面光强不低于 200LX)用 肉眼逐件检验,表面有明显裂纹、压扁、扭曲变形等影响强度的钢管不得验收。 6.2.4 所有连栋棚零部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方可验收。 6.3 验收检验 6.3.1 连栋棚安装后应按本标准 5.3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方可提供验收。验收检验项目为连栋 大棚主要构件(拱管、立柱、拉杆、加固斜撑、天沟、外网系统、内网系统)的数量、镀锌质量、重量、 壁厚、外径,以及拱杆间距、基础质量、内外网传动系统等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合格大棚,连栋钢架大棚主要构件(拱管、立柱、拉杆、加固斜撑、天沟、外网系统、内网系 统)的数量、镀锌质量、重量、壁厚、外径,以及拱杆间距、基础质量、内外网传动系统等测试项目均 符合要求的,其余所有测试项目中有 2 项以内(含 2 项)不符合要求但符合附录 A 要求,且有出厂检验报 告和安装检验报告的,属合格钢架大棚。 6.4.2 连栋钢架大棚主要构件(拱管、立柱、拉杆、加固斜撑、天沟、外网系统、内网系统)的数量、 镀锌质量、重量、壁厚、外径,以及拱杆间距、基础质量、内外网传动系统等测试项目,其中有任何一 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上述测试项目均符合要求、但其余所有项目中有 2 项(含 2 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为不合格钢架大棚。 7 标志、包装和贮运 7.1 连栋棚外部的明显部位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制造厂名、生产 日期、生产地址、产品标准号。 7.2 连栋棚骨架零件应按大、小件分别包装。大件成捆包扎,小件用袋(箱)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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