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35.240 L 70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169—2018 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规范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169—2018 前  言 本规范按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锐、王赟萃、陈观林、方建军、陈模科、周鲁耀、韩开明、翁文勇、唐培培。 I DB3301/T 0169—2018 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职责分工、数据采集、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 安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2.1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GB/T 21062.4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GB/T 21063.6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GB/T 31167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政务数据资源 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产生、采集的信息。 3.2 数据共享 各单位因履行职责适用其他单位政务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的政务数据资 源的行为。 3.3 基础数据库 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数据资源,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 等基础数据。 3.4 专业数据库 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政务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资源,包括公共信用、市场监 管、救助帮扶、电子证照、地名地址等。 3.5 政务数据服务平台 1 DB3301/T 0169—2018 满足各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和管理,部署在杭州市政务外网,采用专有云和统一的目录 系统和交换系统,建设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的信息技术平台。 3.6 数据共享类别 指对数据共享程度、范围的界定,分为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可供各单位无条件共享,无需数据提供 单位审核的数据)、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需数据提供单位审 核的数据)、非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或未经脱密、脱敏处理不能共享的 数据)。 3.7 数据共享模式 指数据共享的方式,分为数据验证方式(通过调用验证服务接口进行比对,获取数据的验证结果)、 数据查询方式(通过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所需条件的数据结果,提供单条或多条数据包)、数据交 换方式(通过数据交换系统等方式,提供批量数据交换)。 4 职责分工 4.1 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 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定期对政务数据资源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协调解决和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日常监控,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数 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具体包括: a) 制定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b) 负责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建立《数据目录》管理制度,明 确各行政机关《数据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具体工作。 c) 对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规范数据资源共享的方式、方法; d) 对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评估与指导,建立帮助、变更、培训、统计分析、技术 咨询与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 e) 负责保证信息交换系统的安全,对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供应商进行考核监督。 4.2 数据提供单位 负责数据采集、提供和更新工作。具体包括: a) 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上开通、维护本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政务 数据资源,并提供数据资源的中文注释,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b) 每年对本单位《数据目录》内容进行一次维护和整理,可供共享的数据或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 要及时更新; c) 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数据维护与更新工作; d) 设计、部署相应的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与提交任务; e) 按照要求确定政务数据资源的交换内容、交换模式、更新周期,保证效率和质量; f) 进行数据清洗比对,确保数据的唯一性与准确性。 4.3 数据使用单位 负责规划、核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需求,保证政务数据资源的规范、安全使用。具体包括: a) 根据需要提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申请; 2 DB3301/T 0169—2018 b) 对于交换与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使用,未经授权,不能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4.4 其他主管单位 市编制主管单位负责加强各单位基于数据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及相关职责和编制调整的研究。 市法制主管单位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要求等相关法律事务。 市保密主管单位负责对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数据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4.5 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供应商 负责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具体包括: a) 提供管理、运营、支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及软件,并为系统的升级改造留有空间和接 口; b) 安排专职工作团队负责维护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转,对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能 够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24小时内予以排除解决; c) 编写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数据提供单位及使用单位的操作手册,并提供培训服务; d) 严格保障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性,系统研发与维护过程中涉及到政务数据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 经过安全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 5 数据采集要求 5.1 数据采集原则 各单位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应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凡是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可以 获取的共享数据,各单位不得重复采集。 5.2 数据采集方式 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 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进行管理。非数字化数据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数字化改造。 5.3 数据采集核验 各单位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与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 数据不一致时,要及时修改;部门间有分歧的,由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协调核实。 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应提供数据纠错管理功能,由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制定纠错流程和考核机 制。 5.4 数据采集存档 各单位应当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加盖统一的电子印章,以保证数据不可更改。 各单位采集、办理并提供共享的网上审批类、文书类及证照类电子材料,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归 档。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同时保存电子和纸质版本。 6 数据归集要求 6.1 归集平台 3 DB3301/T 0169—2018 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归集。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将采集到的政务数据资源所对应的原始数据库或副本,物理集中部署托管在政务 数据服务平台,通过统一的数据访问接口向数据使用单位提供服务。暂时无法集中部署的数据库,必须 按统一标准,向政务数据平台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采用前置机模式实现市级部门间、与省级部门和县区部门的数据交 换。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把所需提供的数据主动推送到前置机上,数据使用单位通过前置机获取所需的数 据。 6.2 归集标识 数据提供单位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归集政务数据资源时,应当按照统一标识进行提供。 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作为标识提供。 数据使用单位发现数据标识存在错误时,应及时反馈给数据提供单位。 6.3 及时性要求 数据提供单位对所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其中电子证照、文书类数据应当进行实 时更新,其他业务数据应当在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无法及时归集的数据资源,应经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每季度首月上旬进行更新。 7 数据共享要求 7.1 共享数据发布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前置交换系统发布共享数据,在目录系统中注册受限或 非受限共享数据目录,并受理数据使用单位使用受限共享类数据的申请。 7.2 数据共享申请 数据使用单位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目录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 数据使用单位使用受限共享类数据,需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政务 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表(详见附录A)。数据提供单位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审核共享需求, 确定使用对象、所需数据项、数据共享模式等要素,并经保密主管部门、编制主管部门和法制主管单位 进行审核,确保按需、安全共享。 7.3 7.3.1 数据共享审核 非受限共享类政务数据审核 非受限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由数据提供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经数据提供单位上传到政务数据服务平 台,数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直接获取。 7.3.2 受限类政务数据审核 受限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实行一事一审。由数据提供单位对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 后,由市保密主管部门、市编制主管部门和市法制主管单位进行保密性、合法性审查。全部审核工作应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 的,应说明理由;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进行协调。 4 DB3301/T 0169—2018 一项数据经审查通过后,其他数据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同一项政务数据资源时,可以不重复进行保密 性审核,但仍需进行合法性审核。 7.3.3 非共享类政务数据审核 各单位对非共享类数据有共享使用需求的,向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市智慧电子政务 主管单位收到申请后,会同数据提供单位、法制部门、编制部门和保密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经审核, 对可共享的数据由数据提供单位将数据共享类别变更为非受限共享类或受限共享类。 8 数据安全要求 8.1 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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