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01.040.03 A 12 浙 江 DB3308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8/T 043—2018 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工作规范 2018- 08-13 发布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09-13 实施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衢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寒月、徐建刚、袁琼、罗钦、陈群、方俭裕、祁劲松、杨梦超。 I DB3308/T 043—2018 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的基本要求、机构职责、联动办理程序、数据共享应 用、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衢州市范围内依申请开展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过(立)户业务的联动 办理,与其他公用事业的联动办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DB33/T 2036.1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33/T 2036.2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2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DB33/T 2036.3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3部分: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归档数据规范 DB33/T 2036.4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4部分:服务大厅现场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办理的登记。包括涉及的房屋交易、税收申报缴纳等综 合业务。 3.2 公用事业 供水、电力、燃气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联的公共服务事项。 3.3 联动办理 不动产登记受理完成后,根据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推送的受理信息,公用事业综合受理窗口依 申请同步办理相应的过(立)户业务。 4 基本要求 2 DB3308/T 043—2018 4.1 应引进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国土、住建、地税部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综合受 理窗口;引进公用事业过(立)户业务的水业、电力、燃气等单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用事业综 合受理窗口。 4.2 应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受理后,水、电、气等过(立)户业务的联动办理,即时办结。 4.3 应按 DB33/T 2036.1 要求分别编制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办理的办事(服务)指南完整版和简版, 并明确申请材料是否需申请人提供。服务窗口提供简版办事(服务)指南,同时应注明完整版的查询途 径和获取方式。 4.4 应实现不动产登记等业务信息系统与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息的实时互通。 4.5 应逐步实现 60 分钟办结、全市通办、一证通办、移动端办理等服务模式。 4.6 电子文件归档应按 DB33/T 2036.3 的规定执行。 5 机构职责 5.1 5.1.1 5.1.2 5.2 5.2.1 5.2.2 5.2.3 5.2.4 5.3 行政服务中心 牵头组织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政务服务规范化培训,协调解决联动业务办理过程的各类问题。 负责协调数据共享、数据资源维护管理。 国土部门 按职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与住建、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负责牵头编制不动产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负责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 其他部门或单位 5.3.1 住建、地税部门按职责办理房屋交易确认、税收申报缴纳业务,配合国土部门编制办事(服务) 指南。 5.3.2 公用事业单位按规定联动办理过(立)户业务,编制本单位办事(服务)指南。 5.3.3 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 6 联动办理程序 6.1 预审取号 6.1.1 预审人员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6.1.2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预审人员引导申请人取号、办理。 6.1.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预审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申请人能当场补齐申请材料的,按 6.1.2 规定 执行;对不能当场补齐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 6.2 受理申请 6.2.1 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录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人口、婚姻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房屋交易、门牌等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获取,经 申请人确认无误后采用。申请人有异议或未能直接获取的资料信息,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经窗口 人员核验确认后录入。 3 DB3308/T 043—2018 6.2.2 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指正,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对不能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出具《不动产登记 不予受理告知书》,参见附录 A。 6.2.3 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 补齐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6.2.4 住建、地税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办理所需信息,完成房产交易登记确认、税费申 报征收。 6.2.5 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引导申请人通过移动支付、银联等方式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税费。 6.2.6 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人员获取完税信息后完成不动产登记受理,依申请将受理信息推送至 公用事业单位。 6.3 联动办理 6.3.1 公用事业综合受理窗口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推送的受理信息,依申请同步办理相 应的过(立)户业务。并引导办理过户业务的申请人通过移动支付、银联等方式结清相关费用。 6.3.2 国土部门同步对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提供的申请材料与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 不动产权证。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参见附录 B,公用事业单位根据不予登记结果 信息撤销过(立)户业务的办理。 6.4 结果送达 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公用事业事项办理结果,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采取现场领取或邮政EMS快递 等方式送达。 7 数据共享应用 7.1 总则 7.1.1 以精简申报材料为原则,对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过)立户业务联动办理所需材料进行汇总 分析,厘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清单、材料提供部门、数据来源,通过省、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 台获取相关信息。 7.1.2 不动产登记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为例,对申请材料进行梳理,见表 1。 表1 序号 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梳理情况 材料名称 1 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 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提供对象 是否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申请人 / 民政厅、公安厅、 工商局、省质监局 √ 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3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商品房 建设厅 √ 买卖合同) 7.1.3 4 购房发票办证联 国税局 √ 5 户口本 公安厅 √ 6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国土局 √ 公用事业(过)立户业务办理以电力过户为例,对申请材料进行梳理,见表 2。 4 DB3308/T 043—2018 表2 序号 7.2 电力过户业务申请材料梳理情况 材料名称 提供对象 是否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1 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安厅 √ 2 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 国土局 √ 3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 数据共享应用 7.2.1 基于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统一数据规范和接口规范,明确业务办理相关信息的数据项 内容。分别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电力过户业务为例,数据项内容示例参见附录 C。 7.2.2 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办理业务系统应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数据提供部门业务系统 的数据共享,并根据输入的必要信息,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 7.2.3 数据提供部门应做好业务数据库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业务办理所 需信息。 8 设施设备 8.1 数据共享设施 数据共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a) 云端:主要包括云计算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云安全防护系统等,具备实现数据计算、存 储、备份、共享和开放,提供业务办理所需信息,保障云端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等功能;; b) 网络:主要包括业务网、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分别提供业务系统运行网络和共享数据网络; c) 应用端:主要包括自助服务设备、数据采集设备等; d) 信息安全:主要包括防火墙、入侵监测防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防病毒系统、数据库审计、 日志审计、安全隔离交换系统等。 8.2 办公设备 按 DB33/T 2036.4 规定配置相关设备外,还应配置: a) 不动产信息自助查询机; b) 人脸识别系统; c) 扫描枪。 9 工作人员 9.1 应参加业务或管理部门开展的培训,掌握业务技能。 9.2 联动办理工作人员应按事项办事(服务)指南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公用事业过(立)户业务, 预审工作人员应按工作职责提供现场求助与咨询服务。 9.3 工作人员服务礼仪应符合 GB/T 32169.3 要求。 10 持续改进 按DB33/T 2036.2中第8章规定执行。 5 DB3308/T 043—201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见表A.1。 表 A.1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申请的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 机构登记管辖范围; 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 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 理。具体情况如下: 。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6 DB3308/T 043—2018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不予登记告知书 不予登记告知书见表B.1。 表 B.1 不予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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