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章 生活垃圾
第四章 建筑垃圾
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其他固体废物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
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
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
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
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
— 2 — 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
核,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提高固体
废物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和危险性。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
发、信息化建设,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卫
— 3 — 生健康、应 急管理、 市场监管、 教育、环境 卫生、邮政等主管
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引导公众 增
强生态环境保护 意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参与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与 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 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联防联控机制,统 筹协调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跨区域合作,推 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省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可以与 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建 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沟通协调 机制,协 商解决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跨区域合作的 具体事宜。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市(州)、县( 市、区), 按照就
近原则,开展区域合作,建 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联防联控机
制,统 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 场所,加强固体废物管
理信息共 享与联动执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 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 活垃圾分类;
— 4 —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 医疗废物等危险
废物应 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 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 绩效管理和 审计监督, 确保资金使用效
益。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 布举报投诉方式和渠
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对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和贮存固
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违法行为进行投 诉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 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予以
保密;对实 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 该单位不 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
同或者其 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 打击报复。
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发
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 期发布本省工业固体废物综
— 5 — 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 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
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 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鼓励和支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 的设备,不 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工业固
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 程的污染环
境防治责任制度,建 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台账,如实记录产生
工业固体废物的 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
息,实 现工业固体废物可 追溯、可查询,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 每年将管理 台账的内容和有
关资料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
项发生改 变的,应当 在发生改 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重新申报
登记。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 清洁生
产审核,统 筹生产发展和环境 风险防控;对其生产过 程中产生
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科学利用,对 暂时不利用或者不 能利用
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 场所,安全 分类存放,
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制定 相关计划,及时消纳工业固体
— 6 — 废物历史存量。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第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终止的,应当 在终止
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
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 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
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 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 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 及其贮
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 效措施保 证该
设施、 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 及其贮
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 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
定;但是,不 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 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 未处置的工业固体
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 费用,由有
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 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的,应当 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 费用。当 事人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但是,不 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 义务。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
设施,减少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
— 7 — 存量, 并开展资源化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
物贮存设施 停止使用后,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 范和
标准进行封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对 封场后的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本省推行生 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 符合本地实际的 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 垃圾管理系统,统 筹
安排建设城乡生 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 活垃圾
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 平,促进生 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
业化发展,实 现生活垃圾全分类、全收集、全处置的有 效覆
盖。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
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
会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组织、 宣传、引导等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 8 —
法律法规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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