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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 1 ─ 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 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产 业发展、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 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发展方 向,建设具有鲜明常州特色的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 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制定产业促进政策, 实行目标考核制 度。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 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 游安全和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 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经 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等方式,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服 务质量;为成员提供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 介、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服务;反映成员合理需求,维护成员合 法权益。─ 2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 划。 跨辖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 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情况, 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行等旅游专 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 可持续 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 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 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 兼顾旅游 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 施在空 间布局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 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 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 3 ─ 向社会公布。 对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建 筑和设施,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规定, 符 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遵循保护 优先、合理开 发、永续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则。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全域旅游资源 数据库并定期更 新。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 协同推进社会资源的旅游 开发,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推 进全域旅游发展。 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天目湖、太湖湾、茅山、长荡 湖、曹山、滆湖等山水资源,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 度假、康养等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 制定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 4 ─品质,推动创建更多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华恐龙园、淹城春秋乐园、环球 动漫嬉戏谷等主题公园与东方盐湖城、淹城野生动物园等景 区,加大产品研发 力度,不断优化产品业态,打造特色鲜明、 内涵丰富的高品质主题公园和旅游景区。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扶持政策,引导主题公 园强化主题特色,促进差异化发展,放大主题公园集群优势。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文化资 源,整合相关水系及沿线遗产、遗存资源,建设大运河生态人 文景观廊道,打造大运河文化旅游精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严格控制中国大运河(常州段) 沿线建设项目。鼓励建设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文化展 示、文旅线路、文旅设施以及各类公园绿地,丰富大运河的地 域历史文化内涵。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推动 青果巷、南市河、前后北岸等历史文化街区,天宁寺—舣舟 亭、南河沿、锁桥湾、三堡街—西直街等历史地段,孟河、焦 溪、杨桥、沙涨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合理利用,推出具有 历 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近园、未园、意园、 约园等江南古典园林的保护和修缮,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常州─ 5 ─ 特色的江南园林旅游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常州 名人资源优势,推 进代表性名人纪念馆群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名人文化旅游产 品。 鼓励和支持金坛刻纸、常州留青竹刻、常州梳篦、常州乱 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建设非物质文 化遗产旅游体验场馆和基地,开发具有常州特色的 非物质文化 遗产文化创意产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瞿秋白、张太雷、恽代英“常州 三杰”相关的场馆和新四军江南指挥部纪念馆等,合理利用红 色资源,创新开发红色旅游产品,传 承和弘扬红色文化。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 开发红色旅游景区和红色旅游线 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本市红色文 化研究,研发红色课程,吸引本市和市外单位开展红色文化研 学、培训和交流。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推进乡村旅 游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托特色小镇、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 村、美丽乡村建设等发展乡村旅游。 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以及废弃矿山等,开 发乡村旅游项目; 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为乡村旅游项─ 6 ─目提供用地。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 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 农村等部门,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指导, 依托乡村产业特色, 培育乡村休闲、田园康养、农业公园等新型旅游业态。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工业资源,开发工艺流程 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相关产品销售等工业旅游产品,展 现常 州工业制造优势。推进常州恒源畅厂、常州大明纱厂等工业遗 产资源以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厂房的保护和利用,建设 可供文化 展示、学习娱乐、购物休闲的工业旅游场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 文化资源的研究与 挖掘,推动工业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政策的制定。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工业旅游的组织指导和宣传推广,推动有条 件的区 域工业旅游集群化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挥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休闲功 能,拓展城市休闲旅游空间。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 增加公园、广 场等公共空间的供给,提升红梅公园、常州文化广场等公共空 间的旅游服务功能,打造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闲空间。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 文化、农 耕文化、民俗文化、吴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等研学素 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 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7 ─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 小学生研学旅行的 相关政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激励政策,鼓励国内和国外 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行活动。 统筹推进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技馆、博物馆 等建设,鼓励支持以动植物、防震减灾、信息技术等自然科学 为主题的科普旅游。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 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文化节庆等活动,打造特色会展 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积极利用夜 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剧场、特色餐饮、主题公园等优势要 素,建设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开发夜间旅游产品, 培育夜间经济品牌。 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吟诵、常州锡剧、常州小热昏等表演 艺术形式,开发具有常州特色的 夜间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 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 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 线上线下 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挖掘常州传统餐饮文化,传承和 弘扬餐饮老字号,创新开发常州特色美食。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 扶持地方特色─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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