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三亚河保护管理规定
(2021年9月29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亚河的保护管理,改善三亚河流
域的生态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亚河,是指发源于本市北部山
区,流至三亚湾入海,由干流三亚西河以及主要支流三亚
东河组成的河流。其中,三亚西河包括六罗水、汤他水等
支流,三亚东河包括半岭水、草蓬水、抱坡溪等支流。
三亚河河道、河口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
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天涯区、吉阳区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三亚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和生态保
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1监督和检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
有力的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三亚河保护管理目
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三亚河保护管理的重大问
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三亚河保护管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 。
三亚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
三亚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市、区、村(社区)三
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亚河河道、水资源
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陆海
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对三亚河河口治理、保护、开发
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三亚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农业农
村、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财政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亚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 等主管
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
2项规划。
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退果还公
益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雨污水管 网改造、河道河口治
理、水 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 水生态 修复、生物多样性
保护等内 容,符合市国 土空间规划,并 与其他专项规划相
衔接。
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自本规定施行
之日起一年内编制 完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三亚河水源地的
生态保护 修复和环境综合 整治,落实退果还公益林、 植树
造林等措施, 扩大公益林面积,增强水源 涵养、水土保持
等功能,并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 需要,逐步对三亚
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 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生态 移
民搬迁,搬迁安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三亚河流域生态保护补
偿机制,对承担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 移民搬迁、生态调
水补水、水生态 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 单位和个人按
照规定 给予补偿。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
和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方案,鼓励、
支持三亚河流域发展 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和 循环农业,指导
农业生 产者科学、合理施 用化肥,推广使用病虫害绿色 防
3控、统防统治 技术和全生物降解薄膜,及时回收化肥、农药
等农业 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和区人民
政府在三亚河流域重要 敏感区域和大中 型灌区,建设生态 沟
渠、污水 净化塘、地表 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对农 田排水和地
表径流进行 净化。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和区人民
政府有序推进三亚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规定 时限
和要求 完成环境 敏感区、城市 周边地区和人口 集中地区村 庄
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 排污许可
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三亚河水 质监测、信息公开、 举报反
馈等工作机制 ;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
部门定 期对三亚河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的各 类排水口和
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调查、检查,对 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雨
污混排口等,督 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拆除、截污纳
管或者雨污分流改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
和区人民政府开展三亚河流域城市 雨污水管 网现状普查,
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 信息系统,实 现智慧化运维管理;
推进三亚河流域城市地下综合管 网建设、居民 小区雨污分
流改造和洗涤废水排放改造,做好污水管 网整治修复和合
4流制溢流污染 控制,并对重 点片区截污纳管和 错接漏接进
行整治。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清理三亚河 沿岸垃圾和
水面漂浮物。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
施或者场所,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散落
或者产生的污水 渗漏、溢流等造成三亚河水体 污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三亚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设 置船
舶污染物接收船或者其他接收设施。 船舶在三亚河河道、
河口内行 驶或者停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配置相应的防
污设备和垃圾收容装置,实现船舶污染物全部收集上岸集
中处理。
第十条 三亚河河道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及 时清淤疏浚:
(一)有 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明显减少的;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 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
的;
(三)河道 淤积物污染严重, 影响水体自 净能力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 清淤疏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三亚河水 量水
质监测情况,制定三亚河生态调水补水 总体调配方案,采
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 促进三亚河水体
流动,改善三亚河水 质。
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 再生水利用
纳入三亚河生态调水补水 总体调配方案。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林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三
亚河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 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定 期进行
调查、监 测、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 逐步修复受损的水
生态系统,保护生 物多样性。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 必要性论证以及市林业主管部
门批准,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外影响三
亚河行 洪安全的红树林进行 移植。
第十三条 在三亚河河道、河口管理 范围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 非法占用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滥
伐林木;
(二)非法占用湿地;
(三) 使用国家明 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随地丢弃化
肥、农药等农业 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四)设置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场所;
(五) 擅自新建、改建、 扩建入河 排污口;
(六)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其他
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
(七)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
6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以及 从事其他 容易造成河口 淤积或
者行洪、纳潮障碍的活动 ;
(八)向水体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镇
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炸鱼、毒鱼、电鱼;
(十)设 置拦河渔具,在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 禁止
区域内 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 物;
(十一) 猎捕、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损毁鸟巢,干
扰鸟类觅食、繁殖;
(十二)破坏河道护 岸、沿河栏杆、栈道和园林绿化
等设施 ;
(十三)其他 破坏河道、河口生态环境和相关设施的
行为。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
违反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
政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属
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公 园等
区域,法律、法规 已有处罚规定且严于本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 未设定处罚但是其他法
律、法规 已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
7罚。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三亚河保
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所 在单位、上级机
关、主管部门 或者监察机关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一) 违反有关规定 盲目决策 造成环境污染的 ;
(二)违反有关规定 审批开发 利用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 故或者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事件不及时依法处置的;
(四)对发 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涉三亚河 违法行为 不及
时查处的;
(五) 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
施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
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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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三亚市三亚河保护管理规定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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