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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条例 (2021年9月1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 推动工艺 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 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认定与 保护、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艺美术,是指技艺精湛,以传统 或者新兴工艺、技艺流程创作、制作和生产 的,具有鲜明的 地方特色,享有 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保护 和促进工作,将保护和促进工艺美术发展 事业纳入当地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 的工艺美术。 第五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 区域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工艺美术保护 和促进的协调、指导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区)发展和改革、 文化旅游、 市场监督管理、 自 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科技、 教育、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 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区)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 学会、 科研 机构及其它中介组织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 美术保护、促进工作。 第七条 本市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 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具体认定工作由工艺美术社会组 织承担。 市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 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 ,建立市工艺美术专家库 ,制定 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的 申请、种类、条件以及专家评审等 程序作出规范。 经认定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 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 称号、颁发证书。确有 必要的,可以 提请市人民政府授予称号 、颁发证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工艺美术品种中确定重点工艺 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 并制定认定办法。县(区)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 扶持措施,促进工艺美术 产业化发展。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专项资 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各级财政经费; (二)国内 外企业、社会 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捐赠作品出 售所得资 金。 专项资 金主要用于 下列事项: (一)对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 普查、宣传、抢救、 保护 传承和创新项目的 扶持; (二)工艺美术珍品的 收购和征集奖励; (三)工艺美术的科研、技艺研 究和产品开发 ; (四)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 (五)对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有 突出贡献人员的 奖励; (六)对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 的扶持。 专项资 金的具体 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经认定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 , 可以使用潮州市工艺美术证 标。 潮州市工艺美术证 标的式样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 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本人创作的作品 上签署姓名或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或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 署 名或者个人标识。 工艺美术大师 违反规定为 他人创作、设 计的作品 署名或 使用大师 个人标识的,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 第十二条 参与工艺美术产品开发、制作 和参加认定工 作的有关人员、专家库 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 知悉的技 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各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 制定工艺美术技艺保 密管 理办法,对保 密范围、保密协议的内 容、监督管理等进行 界 定和规范,指导制作工艺美术产品的 企业、单位建立、 健全 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 密制度。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生产 企业可以 直接从其他省、市引 进具有市 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 部门应当 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 续。 其它省、市工艺美术人才可以 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 申请 参加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其它省 、市工艺美术人才 在本市创办 企业或者建立 个人工作 室的,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为其提 供方便,做好 服务工作。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市相关规定享 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和 扶持高等 院校、中等职业学 校与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 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培 训基地,为 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提 供人才支持。 鼓励本市职业技术 院校围绕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 业化发展项目设立专业和 课程,聘请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 师授课。 工艺美术大师 受聘在本市职业技术 院校授课的,由主 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 标准支付授课费。工艺美术大师和行 业工艺美术大师可以 直接从本市职业技术 院校在校生中择 优带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本市职业技术 院校设立学 生实习基地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和 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 ,享受市人民政府专项 津贴。 鼓励各 级工艺美术大师 积极开展传承工作,通过师 带 徒等形式培养工艺美术人才。所在地县(区)以 上人民政府 以及所在 单位可以予以授艺 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工艺美术大师、 工艺行业组织、 企业 或相关 单位在条件 成熟的乡村设立工艺美术工作 站,开展 技术交流、技 能培训,帮助乡村工艺美术 企业和从业者解决 工艺难题,提升当地工艺美术传承发展 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培育工艺 美术产品市场,发展 “互联网+”网络贸易体系,推介本市工艺美术产品。 扶持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 项目的生产 企业根据市场 需求,设计、制作工艺美术产品。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业创新信 息资源 整合,建立创业政 策、市场信息 集中发布平台。加强 创业培 训、 技术 服务、 信息和中介 服务、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 应当加强对 跨市合作等 服务的体 系建设, 完善创业创新 孵 化育成体系。 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的项目,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宣传、 经 营场地、 人才培 训、劳动就业、 市场信息、 投资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等方 面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列入市级 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品 牌培育和推广, 努 力培育和 打造“中国工艺美术 之都”系列工艺美术产品品 牌。 鼓励工艺美术生产 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 档次 和艺术品 位。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及新 闻出版主管部 门应当鼓励、支持工艺美术生产 企业、工艺美术大师申请有 关工艺美术的专 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第二十条 工艺美术行业组织应当 引导木雕、陶瓷、 潮绣 等企业开展 跨门类、 跨行业、 跨学科合作,创新传统工艺美 术表现形式,开发具 备潮州特色、适应 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 品和衍生品,促进工艺美术产业与其 他产业融合发展。第二十一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文化旅游等主 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 示展销场所, 集中展示、宣传 和推介具有民 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推动传统工 艺与旅游市场的结合。 鼓励工艺美术生产 企业和旅游 企业合作,可以在工艺 美术生产、经 营企业开放的生产 车间、用户体验中心等开 辟 旅游线路,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鼓励旅游 企业向消费者 宣传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二十二条 工艺美术大师在本市 辖区内从事市级重点 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可以申 报设立潮州市工 艺美术大师 示范工作 室,享受本市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产业 扶持等方 面的优惠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设 立大师 示范工作 室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工 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鼓励在保持传统工艺和技 艺的基础上,推动传统手工技艺与 现代科技、工艺 装备、创 意设计的有机 融合,推动工艺美术 走进现代生活。 鼓励和支持潮州工艺美术产业的创作生产与 数字化、网 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 新应用、 新业 态、 新模式有机融合, 丰富创作生产手 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生产 空间。 积极推动创 意设计服务业发展, 丰富创意设计文化内 涵,促进创 意设计产品的 交易和成果转化,提 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文化 含量和附加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为工 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 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市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市工艺美术珍 品认定中 弄虚作假的,应当 收回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收回证 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 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 务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作中 知悉的工艺美术技艺 秘密及其他商 业秘密的; (二)遗失有关材料,给当事人 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 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工艺美术品种 和技艺 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 (四) 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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