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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0日福建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 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2021年12月 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和改善市容和环境卫 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 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 动,适用本办法。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 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 管网、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等废弃 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 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并落实建筑 垃圾管理目标,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 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 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 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 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 审批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 督、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 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 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服 务管理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 开: (一)建筑垃圾投放 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运输 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信 息; (三) 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 执法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 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 时掌握 并向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 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 控。 鼓励建筑垃圾投放和 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 调剂利用建筑 垃圾。第七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 头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建筑垃圾 分类标准和 分类方案,推进建筑垃圾 分类工作。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 色建筑设 计标准等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 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 头减量。 建筑垃圾 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 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 的,应当进行 综合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置。 鼓励资源化处置 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理建筑垃圾。 第八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 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 人; (二)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 人; (三) 村(居)民装 饰装修住 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 可证的个人自建房 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 物业管理的区域,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 业管理的区域, 业主为责任人。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 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 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 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的具体 条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 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 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 : (一)按照 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 (二)及 时回填工程渣土、 清运建筑垃圾, 不能及时回填 或者清运的,落实防 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对工程 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 排放,有 条件的应 当进行干化处理 ; (四)硬化施工工地 出入口道路, 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 保运输 车辆净车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 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 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 (一)按照 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 (二)对 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 回收利用措施; (三)及 时清运建筑垃圾, 不能及时清运的, 采取防尘、 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要求。动迁地块拆除工程 完成、垃圾 清运完毕,经市、县级人民 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验收后,由动 迁地块业主单位负责 后续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拆除化工、金属 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 储 存、使用等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村(居)民装 饰装修住 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 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 下列情形处理: (一)实行物 业管理的,按照物 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 点临 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 费用,由物 业服务企业 负责统 一委托符合法定 条件的运输 企业清运; (二)未实行物 业管理的,按照 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 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 费用,由 村(居)民 委员会负责统 一委托或者自行委 托符合法定 条件的运输 企业清 运。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 实际,根据装 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 其分布,合理设置装 饰装修 垃圾集中收运点。 村(居)民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建设或者设置装 饰装修垃圾 临时堆放点,方便村(居)民处理建筑 垃圾。 装饰装修垃圾 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 尘、防溢等措施,减 少对周边环境的 影响。 第十四条 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工程产生建筑垃圾, 可 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证,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隔离作业和投放 建筑垃圾,并在施工结 束后二十四 小时内清理完毕,防止建筑 垃圾扩 散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投放建筑垃圾的, 可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证,但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 情、灾情消除后及时将建筑垃圾 清理完毕并报市人民政府城市 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将施工 单位建筑垃圾管理 情况,纳入建筑 业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混入 建筑垃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 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一)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 时间和路线运 输; (二)运输 至建筑垃圾消纳场 或者核准处置地 点; (三)保 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 不得违法超限超 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交通运 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 企业年度信 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 就近消纳、 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 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统 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 一监管、 调 剂使用。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 不得消纳工 业垃圾、生活 垃圾和 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 (二) 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配备相应的 摊铺、碾压、除 尘、照明等机 械和设备,规范建设 排水、消防等设施 ; (三) 出入口道路进行 硬化处理,安全有 序消纳建筑垃 圾,安装 视频监控设备;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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