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等五 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4月26日黑 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 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年 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 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 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与畜禽屠宰有关的 分割、冷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 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 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 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禽类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设备 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 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 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 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 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 族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应当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 宣传教 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 营者应当对其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产品的 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不 符合法定 要求的畜禽产 品。 第八条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 企业和畜禽产品经 营者在自愿的基 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 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 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九条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 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 利流通、方 便群众 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 控和畜禽产品 消费实际 情况 编制,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 划应当与 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 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 置、政策措施等内 容。 3设立(包括新建、迁建,下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小 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 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 划和国土空间规 划。 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 选址, 应当符合规划、建设、 土地、环境保 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 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 相适应, 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水源 条件; (二)有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检 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 载工具; (三)有 依法取得健康证 明的屠宰 技术人员; (四)有经 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 验人员; (五)有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 消毒设施以及 符合 环境保 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 害畜禽及畜禽产品 无害化处理设施 或者无害化处 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厂(场) 由市(地)人 民政府(行 署)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 划,组织农业农村、生 4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 意见确 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 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 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 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标 志 牌挂于厂(场)的 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 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 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 书和畜 禽定点屠宰标 志牌。 第十三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经 批准可以设置小 型生猪屠宰场点。但 依法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能够保证 供应的地区,不得设 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 产的生猪产品, 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定点条 件、批准程序和管理 办法,由省人 民政府 按照方便群众、供应充足、管理 科学、保障健康的 原则规 定。 第十四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 署)应当将其 确定的畜禽定 点屠宰厂(场) 名单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 案。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变更生产地 址的,应当 依法 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 书;变更屠宰厂(场) 名称、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原发证机关 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 书。 5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歇业、停业预计 超过三十日 的,应当自 歇业、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 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歇业、停业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报市(地)人民政府(行 署)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 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 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畜禽屠宰与检验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 立畜禽进厂(场) 查验登记制度,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检疫合 格并附有检疫证 明 等文件的畜禽,方 可屠宰。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 托人签订 委托屠宰协议, 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 托屠宰协议自协 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 按照下列操 作规程进行,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其 他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 屠宰质量管理规 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一)畜禽屠宰 前,应当 停食静养; (二)畜禽 放血前应当冲洗体表, 清除血块污垢,宰杀后放 血时间充分; 6(三)屠宰用 水应当保持 清洁卫生, 烫毛池应当定时 更换用 水,冷水池应当保持 长流水; (四)宰后胴体应当 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 被有害、有异味的物体 污染; (五)屠宰过 程中,畜禽产品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盛放, 不得落地,废 弃物应当 专门存放、处置,不得 污染环境; (六)胴体及脏器不得 带有血、 毛、粪、污、伤斑、病灶及 有害腺体,应当防止 交叉污染; (七)未能及时销售 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 采 取冷冻或者冷藏等 必要措施储存; (八)屠宰 车间、设备、工 具等应当及时 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 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 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 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 验规 程,与畜禽屠宰同 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质检 验内容包括: (一)健康 状况; (二)传 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 疾病; (三)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 害物质; (五)有 害腺体; 7(六)屠宰加工质量 ; (七)白肌肉(PSE 肉)或者黑干肉(DFD 肉); (八)种猪及 晚阉猪、奶公牛犊; (九) 国家规定的其 他检验项目。 第二十条 经肉品品质检 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 (场)应当加 盖肉品品质检 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 肉品品质检 验合格证(标 志)。其中,猪肉应当加 盖肉品品质检 验合格验讫 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 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 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 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不得出厂(场)。经检 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 兽医卫生检 验人员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并如实记录处理情 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种猪、 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出厂(场)时,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 盖专用检验标志。 销售种猪、 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销售 者应当在销售场所 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 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 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 或者畜禽产品 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 畜禽产品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提供场所。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12-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12-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12-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12-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1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