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1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 质量下降、生态 功能退化,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 源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规划、调查、保护、 修复、利用、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以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 土层为标志的土地,分布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原、湿地、河 道、湖泊等范围内,主要包括黑土、黑钙土、暗棕壤、白浆土、 草甸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全面保护、集约 利用、用养结合、突出重点、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建立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属地负责、 生产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 的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 理,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2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通过联席会议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 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 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耕地质量保 护,推进落实田长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广保护性耕 作和测土配方施肥 ,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 总量控制、 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分布于林地、草 原、湿地范围内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和 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 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黑土地水土 流失综合 防治、监测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商品交易市场和电 商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道 路上运输黑 土行为的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 其所属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利用 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 护利用 相关工作。 第八条 黑土地所有 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有关管理 单 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 黑土地, 提高黑土地质量,维护生态 环境。 第九条 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 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纳入 考核 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 干部综合 考核评价、生态 文明建设 目标评价 考核的重要 依据,并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 应的原则, 加大黑土地保护利用资 金支持力度,将黑土地保护利 用工作经 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鼓励和支持社会 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 科技创新,推进科 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黑土地保护利用 先进适 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 院所、企业事业 单位培养黑土地保护利用 相关人才,建立人 才交 流机制,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基层实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的 宣传教4育,引导和鼓励全社会 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行动, 增强全社会黑 土地保护 意识。 每年5月25日所在周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 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 义务,对 破坏黑 土地的行为有 权制止和 举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 、 林业和草原、生态 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依据省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省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黑土地保护利用 专项规划, 明确保护范围, 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上级黑土地保 护利用 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 内的黑土地保护利用 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黑土地质量标准和等级规范。 第十八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 专项规划、质量标准和等级规范的 编制、制定和调 整,应当进行可行性 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 意 见。5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保 护措施,对黑土地实施数量、质量、生态全面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不同区域资源分布、自 然生态等 差异化特征保护黑土地。 在三江、 松嫩平原地区对耕地 、 草原、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在大小兴安岭和东部山地 地区对耕地、林地 、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 激励机制, 通过实施项目、保护 试点和发 放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 提高黑土 地所有 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有关管理 单位保护黑土地的 积极性。未尽到黑土地保护责 任的,可以 不予发放相关补贴资金; 对于未尽到耕地保护责 任的,可以将 相关补贴资金交由有关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 支出,国家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黑土地保护利用实行土地用 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 制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耕地 转为非耕地, 禁止违法占 用耕地。 第二十三条 禁止偷采盗挖、污染损害、非法买卖、违法加工 运输黑土和 泥炭,禁止非法开垦黑土地。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土地 认定和黑土地 破坏 鉴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 时,应当 明确和6落实黑土地保护责 任。 实施田长制应当 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 置省、 市、县、乡、村和 网格、户七级田长。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开 展测土配方施肥、 科学合理施用化肥、 增施有机肥,因地制宜推 广秸秆还田、过腹转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轮作休耕等耕地 保护措施,推广适宜的农业机 械和标准化 种植。鼓励使用节水灌 溉设施,推广水肥 一体化等 技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 秸 秆肥料化利用 技术,鼓励和支持以秸秆、废食用菌糠、畜禽粪便 为主要原 料的有机肥 料研发、生产和施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农 药安全、合理 使用的指导、 服务,鼓励和支持采用生物、物理等 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广 使用安全、高 效、经济的农 药,科学减少化学农 药使用,组织实施农 药减量增效行动。 农药使用者应当 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不 得使用国家 明令禁用农药,不得违规使用国家 限用农药。 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重金属、持 久性有机 污染物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标的农 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 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 业生产者科学合理 使用农用 薄膜,推广生产、 使用全生 物降解农7用薄膜。 第二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 使用者应当 履行农药包装 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 药生产者、经营者、 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进 行监督管理。 其他农业投入品 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 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 水产养殖 粪污的无害化处理、 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管理。 禁止向黑土地 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将有 毒有害废物用作肥 料或者用于 造田和土地复 垦。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 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对农田 灌 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 检查。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 灌溉水质标准的 污水灌溉农田。 第三十二条 黑土地 治理修复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谁受益谁负责、 谁损害谁负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黑土地 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 灾害损毁的黑土地 采取措施, 组织治理修复。 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 求协调8一致。 鼓励和支持黑土地所有 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有关 管理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 持规划,组织实施 坡耕地、 侵蚀沟和小流域水土 流失综合治理, 建立和 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加强水土保持工 程建后管护。 第三十四条 黑土地所有 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有关 管理单位应当在 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水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1-12-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1-12-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1-12-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1-12-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1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