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
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 ,
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
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 、
经济特征和生产、 生活、 生态、 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
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
彻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
旺、 生态宜居、 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 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
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
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
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
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
业振兴、 人才振兴、 文化振兴、 生态振兴、 组织振兴,推动城
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3 —第五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统筹规划、 绿
色发展、注重特色、分类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六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负责落实
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
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
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
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
组织编制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编制实施本地区的乡村振兴
规划。
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 编制,应当与国 土空间规划相— 4 —衔接,利用专项规划成 果,统筹 安排目标任务,合理 布局
生产、 生活、 生态 空间,优化 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
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 系。
第十一条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县域村庄分
类和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编制实用 性村庄规划。
县域村庄分类和 布局规划、实用 性村庄规划的 编制,应
当体现当地乡 土特色, 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 科学安排
布局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 产业发展、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和其他 基础设施建设、人居 环境整治、生
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 编制导则, 编
制农村 住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 住房设计和人
居环境改善的指导。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乡村振兴的有关规划有序
推进。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 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
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 程序批准实施。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章 产业发展— 5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应当以产业发展为重 点,保障粮食
和重要农产 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坚持 质量兴农、绿色兴
农、品牌强农,加快 高效种养业和绿色 食品业转型升级, 深
化农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 链发展, 提升
农业规 模化、 产业化、 集约化水平,形成以粮食产业、 规 模种
养、高效生态循 环农业、 食品加工、 冷链仓储物流和文化 养老
休闲旅游互为支撑的乡村振兴产业结 构,培育农村新产业、
新业态、新 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突出优势特色,
发展农业产业化 集群,实现农业 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粮食安全责任制,实
施藏粮于地、 藏粮于技战略,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 力,确保
粮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推进 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 田基
础设施建设、 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
水、田间道路、 农田输配电、 农田防护、气象监测与生态 环境
保护等配套设施,改 善农业生产条 件,支撑粮食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 品生产保护
区支持政 策,加强 粮食生产、 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设国
家粮食生产核 心区。
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依 托粮食主产区、特色 粮油产区和
关键粮食物流节点,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 6 —应链,培育粮食产业集群,打造口粮生产、 粮食储运、食品
加工、 农业 装备、 农业 科技、 农产 品期货等中心,提升农业效
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 增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县一业、一村一 品
的发展 格局,因地制宜优化 小麦、玉米、花生、 生 猪、 中药材
等主导产业 布局,发展具有地 方特色的优 势产业集群,培
育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强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围绕面、肉、油、乳、果蔬五大产业,引导支持发展 专用面粉、
功能性面粉、休闲食品、方便食品、 中高档主食加工产 品、肉
制品、油脂制品、乳制品、果蔬制品等食品产业。
第十八条 支持以规 模种养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重 点,
以科技集成为动 力,以品牌营销为牵引,构建国家、 省、 市、
县四级现代农业产业 园体系,打造高起点、高标准的现代农
业发展先行区。
第十九条 支持农业 资源综合开发,推行绿色生产 方式,
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 种植养殖技术和设备,发
展高效生态循 环农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 广绿色防
控和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 营者科学使用种子、化
肥、饲料等农业 投入品,完善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 质
量标识制度。— 7 —鼓励开展绿色 食品、有机农产 品、农产 品地理标志和农
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提升农产 品附加值,增加优质特色农
产品供给。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 商业体系建设,加强农村 电子商
务人才 培养和平台建设, 培育和壮大农村 电子商务市场,
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农村 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实现
城乡生产与 消费多层次对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保护利用乡村生态
环境、自然 景观、传统文化和乡 俗风情等特色 资源,支持 休
闲农业、 餐饮民宿、 文化体 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气候资源
开发利用等产业发展, 丰富乡村 旅游产品,提高服务管理
水平,提升乡村 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 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整合当地 红色旅
游资源,建设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完善配套设施,
发展红色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化 遗产、文
物古迹、传统村落、 名人故居故里等资源的保护,在此基础
上,统筹开发具有地 方特色的 旅游项目;依 托传统艺术、传
统技艺、传统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民 俗文化旅
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 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促进
作用, 培育农业战略 科技创新力量,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 8 —合平台,推动生 物种业、智慧农业、 设施农业、 农产 品加工、
绿色投入品、文创设 计等领域自主创新,加快先进实用 技术
集成创新与推 广应用。
加强农业 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支持开展农作 物和
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制 种基地和良种
繁育推广体系建设,促进 种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强化 企业技术创新主体
地位,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 流
动保障机制,落实 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机生产 研发和推 广应用,推进主要
农作物生产全 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 林草业、畜牧业、渔
业和农产 品初加工的 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 艺融合、机 械化
信息化融合,促进机 械化生产与农 田建设相适应、农机 服务
模式与农业适度规 模经营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
筹农产 品生产地、 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布局,支持 田头小型
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 低温直销配送中心、骨干冷链物流
基地建设,加强本区域 冷链产业发展, 逐步实现县域城乡
物流体系一体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 信息化和
数字乡村建设,加强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 信息
技术与农业农村发展 深度融合,实现农业农村 数据资源有
法律法规 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