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2021年11月30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
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对工
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
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
固体废物。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源头减量、 综合利用、 全程监管 、— 2 —就近处置的原则,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第四条 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
明确责任人、责任岗位和管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工业固体废
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对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将工业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
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落实环境污染日常 网
格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 工业固体废物等
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
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开发区(园区) 管理机 构按照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
定的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的 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 组
织协调工作。— 3 —经济和 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及固体废物处理 技术产业化推 广工作。
交通运输、 商务、自然资源和规 划、 公安、 应 急管理、 市场监督
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扶持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 项目建设,对 科技开发、 技术改造和产 品的示
范与推广给予资金或者其他支持。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 统一
收运体 系建设,合理 布局工业危险废物收集 转运中心和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 二次分拣中心。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 投资、 建设、 运营工业危险废物收集 转运
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次分拣中心。
第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就近
处置的原则, 优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布局,提升处置能力;倡
导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
物统一收运体 系就近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数
字化建设,推进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 信息平台,实现工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 流程数字化管理。
生态环境、 发展 改革、 经济和 信息化、交通运输、 商务、自然— 4 —资源和规 划、 公安、 应 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
业固体废物管理 信息共享机制,实现 数据共享和业务协 同。
第十一条 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 地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提供
工业固体废物的 种类、数量、流向、 贮存、 利用、 处置等有关资 料,
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和防治工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
鼓励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工业固体废物 信息平台建立台账、报
送有关资 料。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 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业危险废物的 种类、
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 料。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量、 对环境 影响程度、 是 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被追究刑事责
任或者 受到行政处 罚等因素,将管理对 象分为一般监管对 象和
重点监管对 象,并定 期公布重点监管对 象名录。
第十三条 重点监管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贮
存场所内及 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视
频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监 控系统联网。
违反前款规定, 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备未正常运行或
者未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监 控系统联网的, 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5 —第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 工业固体废物实际产生 种类、
数量、流向、主要污染物成 分、 利用处置方 式可行性、 贮存 能力
和贮存设施规 范性等的核查,并向所在 地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报
告。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者核查结 果有
误的,应当及时 启动核实工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可 以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 式委托技
术服务机构提供核实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 提交的核实结
果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在农用地和法律法规 禁止
的其他 地点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对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 以拘留:
(一)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 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造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贮存工业危险废物的 ;— 6 —(三)在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设施、 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所 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处所 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
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有前款第三项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
托他人运输、 利用、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前,应当对 受托方的经营
范围、证照信息、 环境 影响评价文 件和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 ,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 同中约定运输、 利用、 处置的方 式和污
染防治要 求。受托方应当 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核实。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但应当开展危险
废物鉴别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 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
别,也可以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应当依
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
在鉴别完成 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 得按照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对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完成— 7 —鉴别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 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 经济和 信息化、交通运输、
商务、自然资源和规 划、 公安、 应 急管理、 市 场监督管理、 综合行
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联合执法机制,实现 信息及时、 充
分、有效共享。
行政机关在行政 执法中应当加强 与司法机关的协调 联动;
发现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
地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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