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2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 机
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营造
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海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 使
用和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是指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
场、 专用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中,公
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 范围外为社会公众提供 机动车停
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 范围外为本单
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员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
务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 范围外临时设置的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
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提供 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等停放场所以及
公共交通车辆、危险物品运输 车辆等专用停放场所 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 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 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 分类施策,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方便使用、 合理收费 ,
规范管理、智慧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
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的统一领导,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停车场规划、建
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
资金,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3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
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并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 调整、 公布、 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
度建设 计划;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全 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
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管理停车场 基础数据库和停车 信息管理平
台;
(五)建立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 信
用管理制度;
(六)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 企业及其 从业人员开展自
律和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
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4设计划;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全 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
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确定统筹负责本 辖区内停
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停车泊
位配建指标的制定、评估、调整和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的 审
批、核实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停车场建设项目的 审批,
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活动的 监督
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
划方案,施划、 评估、调整或者 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
法查处车行道内的车辆 违法停放行为。
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依法 查处人行道内的车辆 违法停放
行为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违法行为。
财政、 市场 监督管理、 旅游文化、 人民 防空、生态环境、 科
技工业信息化、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
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5各自职责,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
等方式,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 和管理等活动的 监
督检查,发现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者、管理者和车辆停放
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 处理。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建设单位、
经营者和车辆停放 者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 信用
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停车 信息管理平台,对其
进行分级分类 监管。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依托 信用信息,向车辆停放者提供
收费优惠、车位预 约、通行 后付费等便 利服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 何单位和 个人有
权进行投 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 处理,并
及时向投 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依法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停车
场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市国 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
相衔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一年内
向社会公布 首次编制的停车场专项规划。6经批准 后公布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 何单位和 个人不
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
公布。
第十一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 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
度、土地开发 状况、 停车资 源、 机动车保有量、 道路交通 承载
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 水平等因素,科学 确定城市停车总体
发展战略、停车场供 给体系和引导政策,以及停车场的区域
布局、 设置规 模、 中长期建设计划、 建设时 序等内容。 停车场
专项规划的主 要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本市经 济社会发展、停车供 需
关系等因素,明确建设项目停车泊位 配建指标。市自 然资源
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至少每五年对建设项目停车泊位 配建
指标进行评估,并将 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停车泊位 配建指标
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根
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依法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 计划,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停车场年度建设 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 型、责任主体、
建设主体、 建设时 序、 投资规 模、 资金 来源和停车泊位 数量等
内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 筑、商业街区、 居住
区、 大(中) 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商住7一体建设项目应当 明确配建、增建的住 宅停车泊位 数量。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
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 控制性详
细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用地,并 优先利用政府 已
储备土地规划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 采取划拨、招标、
拍卖、挂牌、协议 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 政府全 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由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 “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 采用
下列方 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可以与社会力量进行合作;
(二)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 持;
(三)在不 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 数量的前提
下,可以配建一定 比例的便民 商业设施;
(四) 严格落实相关 税收政策,按照规定 给予土地供
应等优惠政策;
(五)国 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城市道路、 广场、 公 园绿地时,应当
充分利用地下 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建高层建筑
和居住项目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 空间配建停车场。8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鼓励利用现有城市道路、
广场、公 园绿地等资源的地下 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单
位应当 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者的同意,提出建
设方案,进行安全 论证,并依法办理规划、 土地、消防等手
续。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应当 符合以下规范和
标准:
(一)按照有关规范和 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出入口;
(二)使用 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 面硬底化处
理,并保 持坚实、平整;
(三) 采用地面停车形式的,以 乔木、绿植作为与 周边
其他性质用地的 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在停车场
内种植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
(四)安 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国 家标准设置交通 标志,划定交通 标线和
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 号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范和 标准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
施设备,并保障其 正常使用;
(七)按照安全 技术防范标准设置 视频监控、出入口控
制、车 牌识别等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建设工 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
施设备,并保 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法律法规 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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