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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2022年1月7 日 天 津 市 第 十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行 为2, 推 进 法 治 化 市 场 建 设 ,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及 其 管 理 等 活 动 。 第 三 条 市 和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是 市 场 主 体 的 登 记 机 关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加 强 统 筹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第 四 条 市 市 场 监3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 按 照 国 家 市 场 主4体 登 记 数 据 和 系 统 建 设 规 范 , 建 设 完 善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 市 信 息 资 源 统 一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 相 关 部 门 从 市 信 息 资 源 统 一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获 取 并 使 用 共 享 信 息 。 第 五 条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与 北 京 市 、 河 北 省 等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登 记 管 理 业 务 协 作 , 提 升 登 记 服 务 效 能 , 推 动 市 场 主 体 更 多 登 记 事 项 无 差 别 办 理 。 第 六 条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5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的 事 项 、 依 据 、 条 件 、 程 序 、 期 限 以6及 需 要 提 交 的 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在登记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 和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公 示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能 够 通 过 市 信7息 资 源 统 一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获 取 的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相 关 信 息 ,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重 复 提 供 。 第 七 条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推 行 市8场 主 体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 逐 步 实 现 网 上 登 记 系 统 自 动 比 对 、 自 动 核 验 、 智 能 登 记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登 记 咨 询 、 引 导 、 协 助 办 理 等 服 务 。 第 八 条 市 场 主 体 可 以 自 行 下 载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 也 可 以 领 取 纸 质 营 业 执 照 。 电 子 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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