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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应 第一章总则 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经费列人本 第二章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 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运营治安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第五章法律责任 责指导监督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 第一章总则 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 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 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公共安全,保护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 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采取 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多种方式,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 本条例。 增强公众治安防范意识,提高自救和救生能力。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 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 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站管理范围内(以下统称场站),以及公共交通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 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交通治安防范公益宣传,普及公共交通治安防范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 知识。 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 第七条对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作出突 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公 -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共交通治安防范义务,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治安 目标,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设置治 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消除可能 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隐患,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 安防范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设施设 备,为公共交通工具和治安防范重要部位设置治 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安防范措施,保障必需的投入。 第十四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公安机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汽车客运站应 关指导下,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 当预留安全检查工作区域,设置安全检查通道, 预案,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还应当 配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检查设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每年开展 施设备。 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 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公共交 全检查工作规范。安检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知 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 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设施设备操作规 控系统、应急报警等装置,视频监控图像回放、保 程,掌握相应的识别危险物品等安全检查技能。 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员、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公共交通工具 和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公共交通工具历史轨迹等 安检人员、运营控制中心调度人员等重要岗位人 员组织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 静态数据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状态、实时定 员,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相应措施。防范恐 位、音视频等动态运营数据全面、准确地向公安 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发现有不适合情形 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并配合开展相关工 作。 的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开展安全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需 要,依法查阅、调取公共交通经营者的登记、运营 背景审查的内容、方法等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治安 和交易等相关数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提供必 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 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规、岗位职责、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严 的培训。 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 对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公共交 能力。 通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隐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 公共交通经营者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提供指 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 息。 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关注重要 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 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要岗 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其他组织和人 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发现其身 员发布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 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者行为 平台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 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 滤、阻断或者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 -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 进人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具备合法的营运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 资质、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 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 人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一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汽车客运 致。 站应当对进站的人员、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 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 定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人平台的订单和发现 进站、乘车。对安全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和管制 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 物品,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 第十八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 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 在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通过图文展示、视频播 告。 放、语音播报等方式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公共 育。 交通经营者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安全检查识 别能力和效果,并推动落实国家有关安检互认、 第三章运营治安管理 减少重复安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电车驾驶人员、随车安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全保卫等人员以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履行 乘客等应当自觉遵守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规 安全注意义务,发现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 定,共同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 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制止其乘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经 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客流状况,遇有客流规模 第二十五条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 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应当 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 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跳站运营、 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安 停止运营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交 全驾驶的行为。 通运输等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变更、停止运营的, 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对骂、互殴。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场站、公共交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 通工具内举办或者实施可能引发客流规模聚集、 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应当按照应急驾驶操作 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活动或者行 规范采取紧急制动或者其他避险措施,避免公共 为的,应当征得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公共交 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 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驾驶人 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的,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制止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 的规定执行。 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 予以劝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 -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纳入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 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 确认。 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的重 第二十六条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 得抢占、霸占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携带婴幼 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农村公共交通 儿乘客等设置的专座,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 治安管理,支持针对农村需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建 交通工具内的秩序。 第二十七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驾驶人 设以及承担农村公共交通服务的客运经营者治 安管理投入,推动实现城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一 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发现场站、公共交 通工具内发生性骚扰、狠裘、盗窃或者偷拍、偷窥 体化、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条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综合考 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 虑乘客流量、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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