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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条 例 (2022年1月16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科 技 创 新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第 三 章 知 识 密 集 型 产 业 发 展 与 人 才 支 撑 第 四 章 对 外 开 放 与 合 作 第 五 章 服 务 与 保 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推 动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建 设 发 展 , 打 造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国 家 知 识 中 心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中 新 广 州知 识 城( 以 下 简 称 知 识 城 ) 的 开 发 建 设 、 开 放 合 作 和 服 务 保 障 等 活 动 。 知 识 城 范 围 包 括 《 中 新 广 州知 识 城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2020-2035 年 ) 》 ( 以 下 简 称 知 识 城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 确 定 的 区 域 和 经 批 准 的 扩 展 区 域 。 第 三 条知 识 城 着 力 打 造 知 识 创 造 新 高 地 、 国 际 人 才 自 由 港 、 湾 区 创 新 策 源 地 、 开 放 合 作 示 范 区 , 成 为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高 质 量 发 展 重 要 引 擎 。 第 四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落 实 知 识 城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方 案, 协 调 解 决 知 识 城 建 设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支 持 知 识 城 建 设 发 展 。 省人 民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 对 知 识 城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分 析 和 督 促 指 导 , 推 动 目 标 任 务 落 实 。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 科 技 、 财 政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自 然 资 源 、 交 通 运 输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研 究 制 定支 持 知 识 城建 设发 展的 具 体政 策 措 施 , 加 强对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和 指 导 , 并 可 以 依 法 建 立 知 识 城 事 项 报 批 绿 色 通 道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知 识 城 建 设 发 展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统 筹 推 进 知 识 城 的 建 设 发 展 。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知 识 城 管 委 会 ) 承 担 知 识 城 建 设 发 展 的 具 体 事 务 。 第 五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将 承 接 的 国 家 经 济 、 建 设 管 理 权 限 , 在 符 合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或 者 国 家规 定前 提 下 ,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交 由 知 识 城 管 委 会 行 使 。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知 识 城 建 设 发 展 需 要 和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 将省 级 经 济 、 建 设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调 整 由 知 识 城 管 委 会 实 施 , 确 需 由 省 级 行 政 机 关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 事 项 除 外 。 省 级 经 济 、 建 设管 理 权 限 调 整 目 录 应 当 在 本 条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向 社 会公 布 ,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动 态 调 整 。 知 识 城 管 委 会 对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调 整 由 广 州 市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的 省 级 经 济 、 建 设 管 理 权 限 ,可 以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 省 规 定 前 提 下 直 接 行 使 , 确 需 由 市 级 行 政 机 关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 事 项 除 外 。 知 识 城 管 委 会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调 整 由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区 实 施 的 省 级 经 济 、 建 设 管 理 权 限 , 可 以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 省 规 定前 提 下 直 接 行 使 。 知 识 城 管 委 会 承 接 行 使 上 述经 济 、 建 设 管 理 权 限 情 况 , 应 当 定 期 向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第 六 条 支 持 知 识城 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联 动 发 展 , 依法 复 制 推 广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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