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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 服务条例 (2021年12月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用作 所经营场管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自建 房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 村集体建 设 用地上(城中村 和 规 划需要控制的区域除外) 农村自建房的规划与用地、建 设、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 下列建筑: (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 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 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二)村级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建设的办公室、 卫生室、警卫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 层房屋; (三)农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第三条 农村自建房活动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绿色环保、 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 自治相结合,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 房工作的领导,将农村自建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农村自建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村自建房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 划和自然 源、 村、住房和城 建规 资 农业农 乡 、市设 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村自建房相关农 业 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实 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履行农村自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 ,按 照省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 执法办公室等机 构,配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提高乡(镇) 管理农村自建房的 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 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4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 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农村自建 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 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 公安、 财政、生 态环境、城乡管 理、交通运输、应急、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农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农村自建房的监督管 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规划 许可、宅基地审批、开工登 记、竣工验收、施工过 程的监督管理、 向建房人 提供服务、 查 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简化农村宅 基地建房和 审批流程, 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 的 村自建房 制 门联动 农 联 审联办 度,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办结, 到场实施申请 审查、批准 后放 线批放、建成 后核查验收工作。5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协管员制度,做好 日常巡查工作。 第七条 村 当级组织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 建房的 审批、巡查等工作,将农村自建房建设行为纳入村规民 约,建立 帮助村民代办农村自建房 审批手续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自建房建设中的 违法 行为进行 劝阻或者举报。 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受理 举报,依法 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管理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 空间规划为依据,从村庄实际 出 发,尊重村民 意愿,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要6求。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 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条 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 程序批准村庄规 划后,应当 及时公布,并印发有关乡(镇)、村庄。 县(市、区) 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 民政府 编制村庄规划, 开展村庄规划 培训。 第十一条 村自建房 当符合国土空 划、各农 应 间规 类专项 规划以 及村庄规划和控制 性详细规划。 村自建房 当农 应 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确需 对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依规修改 并按照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 信息公 开制度,通过 政府 网站、政务 大 厅、村 级 服 务 平 台等,公 开村 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 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 以及村自建房农 建 的申 条件、申 料清 、申 受理地点、 批窗口、设 请 请资 单请 审 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7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农村自建房: (一) 永久基本农田; (二) 尾矿库区、地下 采空区、地 震断裂带; (三) 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地面 塌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 灾 害区; (五)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 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公路两侧五十米内 不得新建农村自建房。 确需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区域建房的,应 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 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 防灾减灾措施执 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 单位开展综合 评估后按照 要求实施建房。 第十四条 村民一 只能 有一 宅基地。新申 宅基地户 拥 处 请 面积每户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 。8第十五条 村民申 使用宅基地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请 应 (一)因 婚等原因确需分 ,且当前 内人均宅基地面结 户 户 积小于五十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 定迁入村 ,落 成 正式成 且规 级组织 户 为 员 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 住房影响 村建 相关 划,需要搬迁重建的;现 乡 设 规 (四)因自然灾害 或者避 地 灾害搬迁的; 损毁 让质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 施和公益事 设 业建设 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 定的其他条件。规规 第十六条 村民申 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请 准: (一)村民出 、出租、 与住宅后,再申 宅基地的;卖 赠 请 (二)申 另址新建住房,未 退出原有宅基地请 签订 协议 的;
法律法规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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