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 (2021年11月12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保护巴彦淖尔 市阴山岩画(以下简称阴山岩画),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阴山岩画的保护、 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上位 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阴山岩画,经市、旗县区 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后,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古 代人类线刻、 磨刻、 凿刻、 涂绘在山岩、 沟壑石壁上,反映当时 人类生产生活、 风俗习惯、 宗教信仰、 自然环境和社会风貌的符 号、图画、文字等历史文化遗存。 1第三条 阴山岩画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 则,保持阴山岩画依存环境、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阴山岩画的义务, 对损毁、破坏阴山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市、 旗县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阴山岩画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负责管理阴山 岩画的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阴山岩画保护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 保阴山岩画保护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阴山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 市场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 、 林业和草原、 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 自然 资源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阴山岩画保护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保护级 别,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级 别的人民政府划定 必要的保护 范 围,作出 标志说明,建 立记录档案,运用 高科技手段保护阴山 岩画。 负责管理阴山岩画的机构,其主 要职责是: 2(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 提出阴山岩画保护利用的科学建议 ; (三)负责阴山岩画的 传承保护、 学 术研究及展示利用、 宣 传推广等,提高阴山岩画保护水平和 效率; (四)在阴山岩画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设立保护标 志、界桩、警示牌、标语及其他保护设施 ; (五)制定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应 急预案,参与处置危及阴 山岩画安 全的突发事件; (六)对阴山岩画分布 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 采取人防、 技防和其他防控有效手段进行保护 ; (七)对零星分布、 不可移动且自然风化 严重、濒临损毁的 岩画,应当 采取影像、摹绘和数字化等 形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 (八)对无法实施原 址保护的,应当依法 迁移至相关部门 指定的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收藏; (九)建立阴山岩画保护 巡查制度,根据阴山岩画分布 情 况,可以采取聘请阴山岩画 巡查员的形式,依法实施 巡查保护, 开展调查、监测、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 (十)建 立阴山岩画保护 档案,利用 先进技术,实现档案 数字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3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或者其所属的 文物管理机构 可以与阴山岩画所在 地的嘎查村签订阴山岩画 协 助保护协议,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阴山岩画的分布 情况,聘请 阴山岩画保护员 看护岩画,并 给予相应报 酬。 第十条 阴山岩画是 不可再生文化遗存,在本 体上禁止实 施下列行为 : (一)触摸、践踏、刻划、涂 污画面; (二)用 颜料补绘、添绘岩画 ; (三)凿刻 新的图画、符号 及文字; (四) 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五)擅自对岩画进行 翻模复制、拓印;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阴山岩画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不 得进行下列活 动: (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 害阴山岩画安 全的物品; (二)从 事爆破、射击、开山、掘土、移土、采砂、采石、挖塘、 烧砖等活动; (三) 占用或者破坏划定保 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 (四) 擅自摆摊设点; 4(五)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废弃物; (六) 修建墓地; (七)种植危害阴山岩画的 植物; (八)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阴山岩画的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 内,从 事前款第二项所列活 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阴山岩画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拍摄电 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 ,应当根据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级 别向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剧本或者情节介绍 的文字 材料。 第十三条 利用阴山岩画 及其遗存 地作为旅游景点、景区 进行旅游经营的,应当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应当与负责管理阴山岩画的机构 签订保护协议,并 采取有效的保护 措施。 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 取得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 于岩画 的保护, 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损坏文物尚 不 严重的,由市、旗县区公安机关 或者文物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5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一款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市、旗县 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 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的 职责,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或者改正;对阴山岩画 造成损失的, 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擅自在阴山岩画 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者广告 的, 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对阴山岩画 造 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及其工作人 员在阴山岩画保护和管理工作中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依法 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2022-01-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2022-01-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2022-01-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2022-01-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0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