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 管理,规范停车秩序, 改善交 通环境,促进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 的机动车停车 场规划、建设、 管理、使用、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 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 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供 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设施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 的场所、设施。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线区域 等地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 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 坚持政府主导、 科学规划、依法管 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构建建筑 物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 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体系 ,规范机动车停 车行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 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 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统筹协调 2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 施划、调整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城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 财政、税务、 应急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机动车停车 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 并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鼓励开展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的志愿公益劝导活动。 第二章 停车 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科学 编制城市机动车停车 场专项规划,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 和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标准,合理布设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 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设主要公共建筑 物和综合客运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建设综合 停车管理平台等公 共设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机动车停车 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交通客运换乘车站 、 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设置或施划即停即 走专用停车位。 公共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 明无障碍停车位,鼓励 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 商业 街区、大(中) 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 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 配建、 增建、改建或 扩建机动车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在 待建土地、空闲厂 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 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 道路交通 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 求,可以适当设置 限时停车、 夜 间停车等 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路内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居民住 宅小区确因内部及 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 车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居民住 宅小区周边支 路设置免费临时停车泊位并 明示临时停放时 段。 第十五条 老旧住宅小区的停车场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要的 , 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利用 业主共有场地建设临时 停车泊位。 4第三章 停车 场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设 智能停车信 息系统,依法 确定相关机构或 企业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进行专 业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弹性停车、 错时 开放、 潮汐停车、共 享停车等管理机制,有效利用停车资 源, 科学调 控出行停车需 求。 第十八条 具备安全管理条 件的单位内部停车场, 非工作时 间可以错时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 场、变 更机动车停车场项目、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 途;投入使用的停 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停车场 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 全管理与便民 服务, 不得在停车区域以任 何形式从事与车辆停放无关的活动, 不得 超过规划 审批的停车位 数量停放车 辆。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 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按照公示标准收费, 并主动 出具合法的 票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分区域、 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停车 收费标准。按照停车 场的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 价和市场调 节价管理。 5鼓励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提高智能化停车 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类停车场应当对消防车、 救护车、应急抢险 车、军警车辆、执行公务的制 式执法车辆、城市管理作 业车免 收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实行收费使用的,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 于发展公共交通、消 除交通安 全隐患、 交通科 技创新等工作,其 收取和使用 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 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 规范 有序停放车 辆,按照标准 缴纳停车 费。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设备,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车 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在城市道路上 不得擅自设置停 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地 桩、地锁或者其他 障碍物妨碍机动 车、非机动车停放、通行 ,不得擅自利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收 取费用。 与城市道路相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门前责任区内设置的 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6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利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收取费用的,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 每个停车位对 个 人处二 百元、单位处五 百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 没收违 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停 车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 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7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2-01-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2-01-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2-01-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2-01-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0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