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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9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 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 第一章总则 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 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 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人组织。 第六章附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 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 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 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 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 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 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研究、协调、 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 港务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根据 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 扩建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 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 —10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贸 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铜山区、贾汪 市场计量器具管理、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农贸市 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 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编制农贸市场专项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推进 涉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 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 设方案。 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 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 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野生水生动物或者其产 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 品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控、 建设标准进行改造。 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 第十二条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评 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估和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 交付使用。 气的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 拍卖、挂牌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的 合同中予以明确: 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的土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 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和周边交通秩 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序的监督管理。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贸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 市场的监督管理。 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相关 第七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 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各区 第十四条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 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 场的建设和发展。 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 等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人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开 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举 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 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政府审批。 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 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 用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商务、 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 — 101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收购、置换产权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农贸市场场 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行听 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重新选择农贸市场经营 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管理者。 审批,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 第十五条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 内经营者订立人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 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内秩序、收费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环境 卫生责任、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 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内农副产品质量安 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全监督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 秩序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办理企业登记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 (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等 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第十七条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 资料,对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记; (三)加强对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造册;在市场明显位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 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 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消费者复核计量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 数据; 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场内经营者,报市市场监督 (四)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 管理部门备案。 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不少于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由政 六个月; (五)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 府收回场所,另行确定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 者。 其他农贸市场终止经营,且没有新的农贸市 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人场销售; 场经营管理者,属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 (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具 备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 内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 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进行 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等相关规定; 论证;属于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 (七)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 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 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论证。 行分类和处理; 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政府可以采取协议 (八)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以 —1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泼污水、乱倒垃圾; 及省城市市容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职责; (九)依法明码标价经营; (九)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 (十)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 提供;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农贸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 (十一)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 (十)分类设置经营区域、摊位和店铺,实行 分区销售; 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 (十一)发现农贸市场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制 副产品。 止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应当逐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印制统一 有活禽人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 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 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实行封闭式屠宰 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加工,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符合国 项目。 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活禽销售区、宰 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禁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亮证经营; 止活禽人场经营。 (二)遵守农副产品准人制度,履行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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