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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游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旅游安全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 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业发展促 进,旅游经营服务,旅游安全保障,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 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 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提升旅游品质,促进旅游与 城市融合,倡导健康、文明、生态旅游方式,满足人民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 组织和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处理以下重 大事项: (一)研究、协调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整合、旅 游品牌项目建设、旅游形象推广等事项; ─ 2 ─(二)组织、协调旅游联合执法; (三)组织、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统筹、协调其他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 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指导 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安全监督 、 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应 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秩 序。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确认旅游资源点,建立旅游资源─ 3 ─ 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有关研究机 构、高校、社会团体 等组织和个人,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把旅游业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 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体 现全域旅游理念,以建成区域旅游中心城 市和旅游目的地城市为目 标,突出楚汉文化、军事文化等历史 文化特色和本地山水特色,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进行 统筹安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 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 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源地、森 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 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 施本地区旅 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旅游资源, 吸引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旅游品牌项目。 旅游品牌项目的服务 功能应当按AAAA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 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 4 ─划的要求,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供给。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和废旧厂房等 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不得破坏景观、污 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 历史文化风貌。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 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不得将旅游用地 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 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经 营权。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社会资本开办民 间博物馆、展览馆、纪 念馆等旅游项目。 鼓励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演艺公司开发体现文化特 色的旅游演艺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 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旅游集 散中心、旅 游停车场、旅游厕所、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 施;在旅 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点或者导览设施,为旅游 者提供本地及周边区域相关旅游信息;在旅游景区周边的高速 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站和人行道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指引标识;─ 5 ─ 在机场、车站和旅游景区就近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 或者临时停车点。 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旅 游者集中场所与主要旅游景区之间的旅游专线,完善旅游公共 交通线路运营,方便旅游者出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监 测和 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和发布旅游公共信息, 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 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平台应当含有自驾游 内容。 统计、公安、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民 航 铁路、通信等单位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实 现相关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 专 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配 套设施与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重大旅游项目支持、旅游市场开 拓、旅游安全保障 、 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人 才教育培训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 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 村、水务、体育、生态环境等部门在 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 资金时,应当对旅游融合项目 予以支持和引导。─ 6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宣传 的指导和投入,突出文化特色和山水特色,提升宣传层次,扩 展宣传广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单位制定旅游形象宣传 计划, 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宾馆、车站、机场、高速公路 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城市形象的公益广 告。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丰富讲解的文化内 涵。 鼓励旅游景区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讲解员, 开办文化专题讲座,提升旅游景区文化品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与淮海经济区、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地区的合作,建立 完善 旅游合作机制,培育区域旅游市场,实 现旅游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结合本地人文和自 然特点,制定扶持政策,开发旅游项目, 完 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会同有关 单 位鼓励研发、生产和经营 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 商品,支持本地 特色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旅游商品品牌。 ─ 7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 院校 和旅游专业建设,扶持旅游职业教育,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培 养实用型旅游专业人才。 鼓励和扶持旅游经营者、行业组织和社会办 学机构开展职 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 志愿 服务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 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 供服 务与帮助。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 网站首 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 许可证登载的信息。 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在其从事经营 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 许可证的 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分社所在地办理设─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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