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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2009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 次修订 202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 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 程人民民主,始终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 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大会审议议案,讨论、 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 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勤勉尽 责,认真参与各项审议、 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 — 2 — 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 议。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 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 会议、 代表团会议、 分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 开专题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 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 会议。 会议简报、 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 版。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 向市人大常委会 请假并获得同意 ;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 所在代表 — 3 — 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 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的情况和 缺席的原因。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 下列准备工作 : (一)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调整并公告开会日期 ; (二)提出会议议程 草案;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 (四)提出主席团成员和 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 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 (六)决定 列席和旁听会议人员 名单; (七)组织代表 视察并听取原选举 单位和人民 群众的意见 ; (八)决定成 立大会筹备 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 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 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 知代表, 并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 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 研读讨论有关法规 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 拟讨论的 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 用前两款规定。 — 4 —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 照选举单位组 成代表团,由市人大常委会委 托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重庆 警备区召集全团代表举行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 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 小组会议 推选。 代表团会议 对主席团成员和 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 草案 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 、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代表团团 长的主要职责 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 (三) 反映本代表团 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 (五) 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 (六) 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 , 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 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 草案以及会议的 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 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 5 —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 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 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 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设立议案审查委 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 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 处理意见的报告和 计划预算审查结 果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分 别由主任委员一人 、 副主任委员 若干人、委员 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 在代表中提 名,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 团常务主席 ;主任因 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 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 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 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 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会 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本次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 执行主席, 决定大会 副秘书长、 大会会议日程、 主席团会议日程、 会议期间代 — 6 — 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以 及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 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 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人 数为代表总 数的百分之八至 百分之 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 监察委员会、 市高级人民法 院、 市人 民检察院负责人不 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 除外。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 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二)领导大会 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 草案; (四)组织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 报告; (五)提名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 选;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 草案; (七)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 (八)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 — 7 — (九)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 序及处理意见 ; (十)发布公告 ; (十一)组织或者委 托主任会议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通过的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 宣誓; (十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 (十三)决定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 (二)向主席团提出 属于主席团职责 范围内的建议 ;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 展情况, 对会议日程 安排 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 长会议, 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 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 主席团报告 ; (五) 就重大的专门 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 处理主席团职责 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 秘 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大会 秘书处成立后,大会 筹备处自然终止。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 交付的事项, 处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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