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9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
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
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
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
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健全法治与德治、倡导与约束、自律
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
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奖
励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
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
会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坚 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第九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 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
物、保护 环境、遵纪守法为主 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以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 要内容的职业
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邻里互
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 奉献、明礼遵规、 勤劳善良、
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 要内容的个人 品德。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一)着装得体整洁,不在公共 场所赤膊;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 礼让老、弱、病、残、
孕、幼;
(三)在公共 场所和公共 交通工具内合理设 置电子设备音
量;
(四)不在公共 场所躺卧、踩踏座椅,不以 言语和举止侮
辱、挑衅他人;
(五)维护市 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六)其他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
(一)不 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在 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
(三) 配合执行疾病预防措施,按规定佩戴口罩;
(四)不在公共建 筑物、公共设施设 备和居民 楼内外乱写
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
(五)文明 如厕,保持公 厕卫生,爱护公 厕设施;
(六)其他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 交通出行 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一) 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 车辆行经斑马线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主动 让行
正在执行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等,非紧
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 驾驶或者乘坐车辆 时,不 得向车外抛物;
(四) 车辆应当规范有序 停放,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盲
道、人行道、 无障碍车位和消防通道等 ;
(五)爱护共 享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丢弃和毁损;
(六)出 租车、网约车不得拒载、甩客,不绕道行驶,车
辆在行使过程中不 得接打电话;
(七)公共 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八)其他维护 交通出行 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 网络秩序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文明 互动,理 性表达;
(二) 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
(三) 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 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
谣;
(四)其他维护 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社区和 谐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 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在 楼道内堆放物品;
(二) 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在指定位 置充电;
(三) 控制室内活动 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 从建筑物内向外抛物;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 谐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文明 旅游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规范文明用 语、热情服务,
不欺客、宰客;
(二)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三)爱护公共设施、文物 古迹和景区花草树木,保护风
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 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 管理;
(五)其他维护文明 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 医疗文明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医院及其医护工作 者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
(二) 患者及其家 属配合诊疗活动, 依法合理表 达诉求;(三)其他维护 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 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保护 山体、河流、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
(二)不 擅自引进、 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三)不 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四)其他维护 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 餐饮文明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杜绝食品浪费,践行 “光盘行动”;
(二)推行 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 酗酒喧哗;
(四)其他维护 餐饮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本市倡导 下列文明行为 :
(一) 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 器官;
(二) 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 要急救的人员实施 紧急
现场救护;
(三)积极参与 扶老救孤、济困赈灾、助学助残、扶贫帮
困、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践行 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 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五)文明 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和节庆等事宜;
(六)文明、理 性煨桑,不乱挂经幡。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不文明行为 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常见的、
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 重点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制定 并定期对重
点治理工作进行 评估,根据 评估结果调整不文明行为 重点治理
清单内容。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
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 重点治理
清单,制定 重点治理年 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 重点治理的时 段
和区域,明 确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工作任务、 期限和工作目 标
等,并确定专人指导、督促年 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 功能园区管理机构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重点治理工作 方案要求,建立健全 执
法协作和 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 重点监管、联合检查、
法律法规 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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