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2 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水质保护 第四章水量调配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胶东调水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 证调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胶东调水,是指综合利用黄河水、 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通过胶东调水工程向青岛市、烟台 市、潍坊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区以及沿线其他区域引水、 蓄水、输水、配水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胶东调水工程管理、水 质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胶东调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调度、 保障重点、兼顾沿线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胶东调水工作的领导 , 统筹解决胶东调水工程规划建设、资金保障、水量配置等 重大问题,保障调水工程有效运行。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的保护,解决污染防治、 土地使用、电力供应以及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胶东调水工作 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履行工程建 2设、管理维护、水质保护等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生态 环境、林业、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 关的工作。   第七条 胶东调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 础性、战略性水利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 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有关部门 收到检举、控告 后,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胶东调水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批准的规划设 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需要新建、改建、 扩建的,应当 依法履行相关 审批手续。   第九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 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 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 (二)输水 隧洞(含支洞)、地 下输水管、 暗渠; (三)使用 现有河道作为输水 渠道的,其管理 范围为 使用河 道的管理 范围。 3  前款第(三) 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 分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 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   (一) 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 挖洞、挖塘、建窑、建坟;   (二) 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 堤(坝)顶等工程设 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   (四) 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 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 影响调水工程运行、 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 范围内建设 桥梁和其他 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 道、电缆等工程设 施的,工程建设方 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受其委 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 先书面 征得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 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 常运行。   因工程建设 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 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 范围,按照 下列标准划 定: 4  (一) 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 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 (二) 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 下输水管 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 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   (四) 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 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 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 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 心线向河 道上游延伸五 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 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 行为:   (一)建 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 储存、销售具有放 射性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 下输水管 道、暗渠保护范围内修建 危害胶 东调水工程安全的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超限行驶机动车, 或者在地下输水管 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 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 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 范围内拦河筑坝、 采砂、淘金等; (四) 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 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 采石、 爆破、打井、钻探等活动。 5  第十四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 范围以外五百米之内实 施爆破、采矿的,应当事 先通知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 并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确保调水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工程 抢修抢险, 可以使用相 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 但应当及 时告知该 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 ;需要采伐林地上 林木的,可以 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工程 抢修抢险作业完成 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 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予以 补偿。   第十六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宣 传教育,增强沿线 群众的安全 意识;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 位应当在调水工程沿线设 立界桩、界碑等保护 标志,在调 水工程经过的 路口、村庄等重要地段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 在泵站、调蓄工程等重 要部位设置 必要的防护设 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或者破坏防护设 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 工程的行为 :   (一) 侵占、损毁工程设 施和监测、通信、照明、输 变电等其他设 施;   (二)在 专用输电线 路上搭接线路; 6(三) 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胶东调水水质应当 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 环境质量 Ⅲ类水质标准。   黄河河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 采取措施,确保进 入胶东调水工程的水体水质 符合前款规定的 要求;发现水 质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应当 立即通知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 位。   第十九条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 作,建 立健全水质监 测制度和监 测体系,定 期对水质进行 检测。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发 现水质低于规定 标准时,应当 立即采取停止取水等措施,并通报生态环境、黄河河务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对 造成胶东调水水质污染的 单位,应当 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污或者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 采取措施,加强工业、 城镇、农业农村污染 的综合 整治,防 止水质污染。 7  第二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等工 作,涵养水源,改 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下列污染胶东调 水水质的行为 : (一)在调水工程 上设置排污 口; (二)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 放、倾倒污水、 废水等 液体污染 物以及垃圾、废渣等固体污染 物; (三)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堆放、存贮垃圾、 废渣等污染 物; (四)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 电镀、洗煤等污染 严重的企业;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四条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 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 案,组织实施调水计划,优化调度 调水资源。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在保障向受水地区调水的 前提 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的水 价,向工 程沿线高 氟区和用水 困难区提供生活、生 产、生态用水和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22-03-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22-03-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22-03-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22-03-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5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