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0年7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22年2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决算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
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突出
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
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
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
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 3 —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
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
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
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审计查出突出
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预算联网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
构可以对相关部门预算或者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开展调查
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对支出预算
的总量与结构、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部门预算、 财政转移支
付、政府债务等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
市人民政府在颁布实施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
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制定的财政政策文件及时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可以— 4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重点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应当与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同步报送。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财政经济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报
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进行审查监督,可以听取
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政府债务机制。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财政经济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并报送政府债务报表。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执法检查、 专题调研、 询问、 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 、
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 界意见建议的工作机
制。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 聘请专家学者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
作,根据 需要委托有关方面的专 家学者、社会 组织为预算审查监— 5 —督工作提 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 各单位在 接受预算审查监督时,应当
予以配合,并提 供必要的条件和资 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 统,完善预算联
网监督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 统,及时、 规
范推送宏观经济、 财政、 税务、 金 融、 审计、 社会保障、 国有资 产等
与预算相关的 信息。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武汉人大网 设立预算审查监督专
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批准预算、 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 预算执行的决议和财政经济委员
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门 户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 栏,依法及
时将预算、 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 决算及相关审计、 绩效管理等 信
息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及 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将预算、 决算及预算绩效管
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 信息应当规范、 完整、真实、准 确,保持 长期公开状
态,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区人民政府报送 备案的预算、— 6 —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 备案。
市财政部门应当 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 综
合财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 备案。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当年经
济运行、预算执行和下一年预算 编制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通过 座
谈会、论证会、 听 证会等方式 征求社会各 界对财政 收支政策、 重点
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 交由市
财政部门研究 处理。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 组织召开预算 编制工作情况通报会,
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工作)委员
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专 家学者等通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
下一年预算 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支出重点、 主要政策措施
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 核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并督促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审 核所属单位的预算,及时向预算工
作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 编制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的三— 7 —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 交市本级预算草
案初步方案,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其 他相关部门提 供下列材料:
(一)一 般公共预算、 政府 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
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 收支表及其 编制依据和相关 说明;
(二)市级各部门预算表、 预算绩效目标表及其 编制依据和
相关说明;
(三)市财政部门开展部门预算审 核情况的报告;
(四)重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 支出方向、 规 模及绩效目
标等情况;
(五)政府投资计 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及其 说明;
(六) 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七)政府债务情况;
(八)当年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九)其 他与预算相关的重 要资料。
第十六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本级预算草案 编制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可以 选取部分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
资项目开展专题调研, 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预算安
排情况,并将调研 分析情况交由市财政部门研究 处理。市财政部
门应当在十日 内书面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重点 从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 8 —查:
(一)上一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
会预算决议 要求;
(二)预算安排 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 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的重大方 针政策、 决策部
署和省市重 要工作安排, 是否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
关规划、中长期财政规 划和全市年 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四)预算 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 收
支政策 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持续 性;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 是否适当;
(六)预算 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规范, 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七)对下级政府的转移 性支出预算 是否规范、适当;
(八)预算安排的政府债务 是否合法、 合理, 是否有可行的
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与预算相关重 要事项的 说明是否清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会议
的十五日前 召开会议,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市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向财
法律法规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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