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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CCS A 02 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Guidelines for competition compliance of undertakings 2022-01-28 发布 2022-02-28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328—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长春大学、吉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吉林省 质量标准促进会、吉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军、沈玲、王佳旭、徐娜、王敏、李军英、盛梓萱、张琳琳、张国民、于红、 曹婧、刘俊博。 I DB22/T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工作涉及的组织与人员、管理协调、制度建设、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风险处置、运行与保障、评价与改进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预防和降低垄断行为的违法风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营者 undertakings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2 竞争合规 competition compliance 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反 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3.3 合规风险 compliance risk 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 可能性。 3.4 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 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3.5 垄断协议 monopoly agreements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3.6 市场支配地位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 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7 经营者集中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 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2 DB22/T 3328—2022 4 组织与人员 4.1 设置专门的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并为其配置必要的资源是非常重要的。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大型企业 可考虑设置竞争合规管理机构。竞争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竞争合规负责人组成。尚 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竞争合规管理部门的企业,可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 职责,配备竞争合规专员。 注: 资源包括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组织基础设施,外部建议,专业技能,关于合规管理和法律义务、专业发展和 技术等方面参考资料。 4.2 明确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a)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持续关注国内和业务所涉国家(地区)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发展动态,及时提供 竞争合规建议; 2) 制定企业内部竞争合规体系,并推动其贯彻实施; 3) 审核评估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包括与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等外部企业的业务 往来和与消费者的交易往来)的合规性,并制定应对措施; 4) 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竞争合规教育培训,并向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竞争 合规咨询; 5) 建立竞争合规汇报和记录台账,对竞争合规举报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 6) 推动将竞争合规责任纳入企业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竞争合规绩效指 标,监控和衡量竞争合规绩效,识别改进需求。 b) 竞争合规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 贯彻执行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对竞争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企业竞争合规 管理工作; 2) 协调竞争合规管理与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竞争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 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 领导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加强竞争合规管理队伍建设,做好竞争合规专员的选聘培养, 监督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 5 竞争合规管理协调 5.1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做好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很重要。相关业务部门主动识别业务范围内的合规 要求,制定并落实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配合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和违 规调查、整改工作。 5.2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宜与其他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建立明确 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5.3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宜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业务所涉国家或地区的竞争主管机构)建立沟通渠 道,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期望的竞争合规流程,并制定符合其要求的竞争合规制度;对于复杂或专业性 强且存在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事项,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咨询。 6 制度建设 6.1 建立并有效执行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 良好形象是至关重要的。 3 DB22/T 3328—2022 6.2 经营者可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覆盖经营者各业务领域、部门、分支机构的 竞争合规管理制度、行为规范以及重点领域专项竞争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竞 争合规管理专项工作,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6.3 竞争合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竞争文化培育机制:践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竞争合规意识; b) 汇报机制:向内部决策层、管理层汇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 c) 审核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协议内部审核,对反垄断风险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律师或者外 部专业机构意见; d) 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建立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与反垄断法律的符合性 的机制; e) 竞争合规咨询机制:建立内部咨询、外部专业机构咨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咨询等机制; f) 承诺机制: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带头作出竞争合规承诺,鼓励全体员工遵守竞争合规政 策; g) 内部发现机制:员工可通过该机制向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反映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合规问题; h) 培训机制:对员工开展持续且定期培训工作; i) 文件保管机制:从配合反垄断调查的角度出发,确定需要存档文件的清单,定期检查文件存 档工作落实情况; j) 考核机制:将竞争合规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 钩。 7 风险识别 7.1 总则 7.1.1 关注各类违规风险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经营者是至关重要的。 7.1.2 经营者宜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竞争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 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竞争合规风险。 7.1.3 经营者可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通过外部 专业机构咨询、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以评估 相关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是否合法,对经营者及其员工可能从事违规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并采取恰当 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7.1.4 经营者在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时避免发生排除、限制竞争等风险。 7.2 合规风险重点领域、环节和人员 7.2.1 建议经营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竞争合规管理: a) 与其他竞争者或组织其他竞争者就商业安排、市场信息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接触、沟通; b) 参与行业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组织的同行业会议; c) 与交易相对人就转售价格进行沟通或者安排; d) 在经营者市场份额较高情况下,与交易相对人作出有关交易对象、交易条件、销售与经销渠 道等方面的安排; e) 在收购兼并、设立合营企业、资产收购等交易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其他反垄断合规 问题; f) 经由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涉及滥用行政权力的授权、安排下, 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 4 DB22/T 3328—2022 7.2.2 建议经营者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竞争合规管理: a) 强化对各项规章制度、战略、方案等重要文件的竞争合规审查,并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 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b) 注重经营决策过程的竞争合规审查,细化各层级与竞争有关的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 事项的合规论证; c) 严格执行竞争合规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流程的合规监督检查。 7.2.3 建议经营者加强对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竞争合规专业人员和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 员开展竞争合规管理。 7.3 反垄断法律风险 建议经营者注意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风险: a) 垄断协议风险: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程序算 法、线上交流等促进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 人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依赖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或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或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实行差别待遇等; c) 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达到国内和业务所涉国家(地区)规 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以及申报后但在获得批准前实施集中的情形。 8 风险评估 8.1 总则 经营者在识别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宜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组织管理体系、业务内容以及市场环境, 分析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原因、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积极防范风险,建立风 险评估程序,确定风险评估标准,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 制度,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 8.2 反垄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8.2.1 垄断协议潜在风险 经营者可从以下方面有效识别垄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免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a) 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以下统称竞争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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