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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10 A01 团 体 标 准 T/KSDQJRXH10-2023 喀什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服务规范 Kashgarareacommercialbankagentpersonalcreditreport inquiryservicestandard 2023-09-14发布 2023-09-14实施 喀什地区金融学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KSDQJRXH10-2023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代理网点查询用户设置及管理.......................................................1 5信用报告查询操作及管理...........................................................2 6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咨询管理.........................................................2 7内部管理.........................................................................3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KSDQJRXH0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本文件起草人: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KSDQJRXH01-2023 1喀什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提供了在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中需要遵循的商业银行代理网点查询用户设置、信用报告查询操作 及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咨询、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本文适用于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代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714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GB/T15834标点符号用法 GB/T1583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T200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GB/T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代理行代理查询服务工作的商业银行 3.2 代理网点承担代理查询业务的商业银行网点 4代理网点查询用户设置及管理 4.1代理网点查询用户ID由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设置,用户ID设于所属地人民银行正式员工名 下 4.2代理网点查询用户的权限包括:单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版);修改登录密码;查询数量和收 费统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KSDQJRXH01-2023 24.3代理网点查询用户的职责 4.3.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严禁将代理查询业务办理中涉及的信用信息内 容向第三方透露。 4.3.2严格遵守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制度,确保申请人本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询。 4.3.3对于符合规定的,自助查询机将自行打印信用报告交付查询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无法查询,并 告知无法查询的原因。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查询。 4.3.4代理网点查询用户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用户密码,人员变动10日前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报 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代理查询管理员备案表。 4.3.5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滥用职权、越权办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征 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 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5信用报告查询操作及管理 5.1个人必须亲自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向查询点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 行查询。 5.2代理网点应指定专人引导信息主体通过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若信息主体提 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军官证、警官证、护照、临时身份证等自助查询机无法识别的证件,或其他原因不 能通过自助查询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人民银行柜台查询。 5.3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等行政部门提交的查询申请,代理网点不予受理,应建议其向当地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咨询办理。 5.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自助机”具有计算机后台自动登记查询记录功能,代理网点查询用户应于每天 对外服务时间结束后对当天系统自动记录的柜台查询记录进行核查(具体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申 请人对比照片),确保每笔信用报告查询合规授权。 5.5非工作时间段应及时关闭自助查询机,确保自助查询机24小时人员值守及监控。 5.6代理行使用代理网点查获的个人信用报告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同意。 6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咨询管理 6.1代理网点暂不受理异议申请业务,但须向咨询异议事项的客户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受理范围和程 序的解释工作。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KSDQJRXH01-2023 36.2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代理网点应建议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当地 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7内部管理 7.1对代理网点实行双重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各层级责任 7.1.1代理网点应接受人民银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7.1.2代理行要将代理查询服务纳入本行内控管理工作和定期开展的征信业务合规性自查范围。 7.1.3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要动态监控各代理网点情况,重点关注非营业时间查询、查询量异常 放大等可疑情形,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隐患。 7.1.4代理网点要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确保代理网点安全运行,并提供正常查询服务。 7.1.5代理网点要按月对代理查询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杜绝越权查询等违规行为发生,切实保障信息主 体合法权益。 7.2对于违反本指引及有关规定的代理查询,各代理行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按照代理行员 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将采取各种手段监督各代理网点执行情况,如发现代理行存在违规行 为,将予以约谈谈话、取消代理资格等处理措施。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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