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03.080.99 CCS A 12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453—2022 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Home for the disabled 2022 - 03 - 07 发布 2022 - 04 - 07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453—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场所及设施 ..................................................................... 2 5 人员配备及要求 ..................................................................... 2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 3 7 运行管理 ........................................................................... 5 8 评价与改进 ......................................................................... 6 附录 A(规范性) 残疾人之家标识样式 ................................................... 7 附录 B(资料性) 残疾人之家服务设施设备及用品配置 ..................................... 8 附录 C(资料性) 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评价指标内容 ..................................... 9 I DB33/T 2453—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残疾人教育就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 江康复医疗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月如、胡红生、金龙、曹钢、严明、郑培、林文都、吴璐璐、王飞、赵海明、 陈辉、王烁、沈斌莉、鲁杨、钟海平。 II DB33/T 2453—2022 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之家的服务场所及设施、人员配置及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运行管理、评价 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之家提供庇护服务和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 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19012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T 3101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 GB/T 3865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人类工效学设计与设置指南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642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66—2013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残联发〔2019〕3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残疾人之家 Home for the disabled 1 DB33/T 2453—2022 依法通过登记注册或依托合法主体创办,主要为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 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服务和辅助性就业服务等日间服务的庇护机构。 注: 庇护是为保障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权利而开展保护性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和社会福利性特征。 4 服务场所及设施 4.1 选址布局 4.1.1 应设置在人员相对聚集、交通较为便利、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 善、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区域。 4.1.2 选址和规划布局应符合建标 166—2013 第三章的规定。 4.1.3 应根据服务项目设置功能区域,包括康复室、培训室、作业室、文体活动室、午休室、男女卫 生间以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机构宜建食堂和浴室,午休室宜安排“一人一铺(椅)”。各功能区 域应满足环境宜居、采光充足。 4.1.4 服务场所主要功能区域应保持相对独立,宜设置单独的出入通道。 4.2 标识标志 4.2.1 机构标识应统一,并直观地设置在机构主要出入口的醒目位置。机构标识样式符合附录 A 的规 定。 4.2.2 设置无障碍设施、禁烟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9、GB 13495.1、GB 15630、GB/T 31015、GB/T 38655 以及 GB 50763—2012 中附录 A、附录 B、 附录 C 的规定。 4.2.3 各功能区域应设置标识标牌,明示 4.1.3 所提到的功能区域名称和使用范围,标识标牌应完好、 清晰。 4.3 设施设备及用品配置 4.3.1 人均室内外活动面积应满足各项服务功能开展需要,机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 4.3.2 建筑质量、安全性能、无障碍环境应符合 GB 50011、GB 50016、GB 50300、GB 50763 以及建标 166—2013 第五章等规定。 4.3.3 应配置满足残疾人生活和生产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及用品(见附录 B),包括基础硬件类、生 活照料类、技能培训类、康复服务类、文体服务类、辅助性就业类、安全应急类、宣传展示类等。 4.3.4 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建标 166—2013 第六章的规定,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642 以及 GB 50763 —2012 第 3 章以及 8.5 的规定。 4.3.5 各类设施设备及用品应满足残疾人的安全防护需求,使用功能完好,并根据需要提供使用说明。 5 人员配备及要求 5.1 人员配备 5.1.1 根据服务功能、服务规模设置管理岗、服务岗和专业技术岗等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人 员配备等要求。 5.1.2 应配备专(兼)职的管理服务人员以及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或取得心理咨询师培训合格证 2 DB33/T 2453—2022 书的人员)、康复治疗师(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服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人员与残疾人比例 不低于 1∶10,专(兼)职人员不少于 2 人,且专职人员不少于 1 人。 5.2 人员要求 5.2.1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 5.2.2 接受岗前体检以及每年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 5.2.3 管理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各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且满足以下要求: ——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度规范以及生活照料、康复服务、应 急处理、心理干预等知识和技能; ——学习培训的形式包括内部学习、外出见学、集中培训; ——每季度参与培训次数不少于 1 次; ——经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 5.2.4 人员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应满足: ——仪容仪表整洁端正,注意个人卫生,统一着装或佩戴标识; ——言语得体,保持微笑,文明用语,态度温和,精神状态饱满; ——服务耐心、周到。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康复服务、文体服务、辅助性就业服务等应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的最 新要求。 6.1.2 应有符合机构实际的各类服务操作规范、规程或手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流 程、质量要求和指标等,并按要求提供服务。 6.1.3 服务前应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就业)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及要求。 6.1.4 每周提供服务的时间不少于 5 天(节假日除外),每天提供服务的时间不少于 4 小时。 6.2 服务对象 应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服务: ——持有残疾人证; ——16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退休金(养老金)之日; ——具备一定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精神残疾人经评估精神状况稳定,对自己或他人无伤害或攻击性行为,可以参与社会活动; ——无传染病及其他严重疾病。 6.3 生活照料 6.3.1 应为残疾人配备易于辨认的服装或标识。 6.3.2 应指导或协助残疾人做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外貌干净、衣着整洁、无异味。 6.3.3 根据残疾人身体状况、饮食习惯等因素,为其提供营养均衡、荤素搭配、安全健康的膳食和饮 用水服务,每周公布食谱。 6.3.4 餐饮具宜专人专用。 3 DB33/T 2453—2022 6.3.5 每日晨检,观察残疾人精神及身体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监护人或医疗机构。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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