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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第一节一般规定 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 第三节冻,结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 第三节代履行 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第七章附 则 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6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 法。 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 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 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 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 得作出扩大规定。 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 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 制相结合。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 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 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 (二)划拨存款、汇款;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偿。 设施或者财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 (五)代履行; 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 (三)扣押财物; 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 (四)冻结存款、汇款; 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 4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七)制作现场笔录;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 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 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 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 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 盖章; 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第一节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 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立即解除。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 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 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 施权不得委托。 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关、地点和期限;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 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措施。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 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 遵守下列规定: 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 批准; 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节查封、扣押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 径; 织不得实施。 4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 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 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 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 担。 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 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 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称、数量等;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 径和期限; 违法行为无关;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 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机关分别保存。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情形。 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 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 事人,并说明理由。 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 补偿。 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 第三节冻结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 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 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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