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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 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目录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第一章总则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 第一节一般规定 动,适用本法。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 第七章法律责任 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 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 第一章总则 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 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外。 .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 57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 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 保险责任。 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 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司。 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合同自愿订立。 同。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的保险。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险人。、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责任。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内的事故。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 — 57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 同内容。 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不产生效力。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 住所; 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三)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金额;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事项。 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 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 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 付保险金义务。 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 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 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到的损失。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 法享有的权利的。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 -5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 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 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 险。 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 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 理由。 险接受人。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 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 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 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 责任。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 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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