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 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 、 准确地办 理理货业务 ; 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 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 ( 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五条 :“ 港口经 营人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 , 依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 记录 , 并予以公示 。” ( 三 )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修改为 :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 或者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 仓储 经营业务的 ,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 营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 足十万元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四 ) 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 删去 该条第二项中的 “ 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 第三项中的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 第四项中 的 “ 港口理货 ”。 四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 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 “ 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 、 场所的 , 经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修改为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 、 场所 , 符合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改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995 年 1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 〉 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9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 维护电力投资者 、 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电力建设 、 生产 、 供应和使用活动 。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 , 适当超前发展 。 国家鼓励 、 引导国 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 , 兴办 电力生产企业 。 电力事业投资 , 实行谁投资 、 谁收益的原 则 。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 非法侵占 、 使用电能 。 第五条   电力建设 、 生产 、 供应和使用应当 依法保护环境 , 采用新技术 , 减少有害物质排 放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发电 。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 事业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 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 , 负责电力事业的 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 、 电力生产企业 、 电 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 , 并接 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 边 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 、 生产 、 供应 和使用过程中 ,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 对在研究 、 开发 、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 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 。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 ,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 电力发展规划 , 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 、 电 源与电网配套发展 、 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 保护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 , 应 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 划 , 安排变电设施用地 、 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 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 地 、 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 , 支持 、 促进电力建设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 , 因地 制宜 , 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 , 发展电力建设 。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 力 , 享有法定权益 。 并网运行的 , 电力投资者有 优先使用权 ; 未并网的自备电厂 , 电力投资者自 行支配使用 。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 规划 , 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 设备和技术 。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 、 调度通信自动化工 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 , 应当与发电 工程项目同时设计 、 同时建设 、 同时验收 、 同时 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 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依法征收土 — 0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地的 , 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 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 、 节约利用 土地的原则 。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 移居民 , 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 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 、 用水 。 电 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 全 、 优质 、 经济的原则 。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 、 稳定 , 保证供电可靠 性 。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 , 坚持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的方针 , 建立 、 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 护 , 保证其正常运行 。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 、 运输企业和 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供应 、 运输和接卸燃料 。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 分级 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 网 、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 , 电 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 准 。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 、 分级管理和平 等互利 、 协商一致的原则 , 签订并网协议 , 确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 , 由 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 , 由国务院 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 , 实行 安全用电 、 节约用电 、 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 定制定 。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内向用户供电 。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 , 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 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 个供电营业机构 。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 、 变更 , 由供电企业提出 申请 , 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 , 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 , 发给 《 电力业务许可 证 》。 供电营业区设立 、 变更的具体办法 , 由国 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 构 , 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 义务 ;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 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 申请新装用电 、 临时用电 、 增加用电容量 、 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 , 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手续 。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 序 、 制度和收费标准 , 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 平等自愿 、 协商一致的原则 , 按照国务院制定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 确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 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 供电质量问题 , 应当及时处理 。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 , 供电企业应 — 1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 , 提供相应的电 力 。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 、 供电系统正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7:5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