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
现将修订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布
,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2005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官法
〉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修正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
、
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
、
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
、
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
、
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
训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
、
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
保障公务
员的合法权益
,
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
促进公务
—
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员正确履职尽责
,
建设信念坚定
、
为民服务
、
勤
政务实
、
敢于担当
、
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
务员队伍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
,
是指依法履行公
职
、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利的工作人员
。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社会
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
,
是人民的公仆
。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
、
权利和管理
,
适用
本法
。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
、
任免
、
监
督以及监察官
、
法官
、
检察官等的义务
、
权利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
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贯彻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
贯彻新时代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路线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
,
坚持公开
、
平等
、
竞争
、
择优的原则
,
依照法定的权限
、
条件
、
标
准和程序进行
。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
,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
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
,
坚持德才兼备
、
以
德为先
,
坚持五湖四海
、
任人唯贤
,
坚持事业为
上
、
公道正派
,
突出政治标准
,
注重工作实绩
。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
提高
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
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受法
律保护
。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
、
福利
、
保险以及录
用
、
奖励
、
培训
、
辞退等所需经费
,
列入财政预算
,
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
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
公务员管理工作
。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
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
、
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
)
年满十八周岁
;
(
三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拥护中国
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
四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
五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
素质
;
(
六
)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
能力
;
(
七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忠于宪法
,
模范遵守
、
自觉维护宪法
和法律
,
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
(
二
)
忠于国家
,
维护国家的安全
、
荣誉和
利益
;
(
三
)
忠于人民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接
受人民监督
;
(
四
)
忠于职守
,
勤勉尽责
,
服从和执行上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履行职责
,
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
五
)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六
)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坚守
法治
,
遵守纪律
,
恪守职业道德
,
模范遵守社会
公德
、
家庭美德
;
(
七
)
清正廉洁
,
公道正派
;
—
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
八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
(
二
)
非因法定事由
、
非经法定程序
,
不被
免职
、
降职
、
辞退或者处分
;
(
三
)
获得工资报酬
,
享受福利
、
保险待遇
;
(
四
)
参加培训
;
(
五
)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
议
;
(
六
)
提出申诉和控告
;
(
七
)
申请辞职
;
(
八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章
职务
、
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
、
特
点和管理需要
,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
专业技术类
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
根据本法
,
对于具有职位
特殊性
,
需要单独管理的
,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
别
。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制度
,
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
导职务
、
职级序列
。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
、
有关
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
国家级正职
、
国家级副
职
、
省部级正职
、
省部级副职
、
厅局级正职
、
厅
局级副职
、
县处级正职
、
县处级副职
、
乡科级正
职
、
乡科级副职
。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
一级巡视
员
、
二级巡视员
、
一级调研员
、
二级调研员
、
三
级调研员
、
四级调研员
、
一级主任科员
、
二级主
任科员
、
三级主任科员
、
四级主任科员
、
一级科
员
、
二级科员
。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
序列
,
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
、
规格
、
编制限额
、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
设置本机关公务
员的具体职位
,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
资格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
、
职级应当
对应相应的级别
。
公务员领导职务
、
职级与级别
的对应关系
,
由国家规定
。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
系
,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
任
、
兼任
;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
,
可以晋升领导
职务或者职级
。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
、
职级及其
德才表现
、
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
公务员在同一
领导职务
、
职级上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
别
。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
、
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
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
、
消防救援
人员以及海关
、
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
点
,
设置与其领导职务
、
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
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
采取公开考试
、
严
格考察
、
平等竞争
、
择优录取的办法
。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
,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
照顾
。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
的录用
,
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
地方
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
,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
—
9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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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
,
除应当具备本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
,
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
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
件
。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
、
行政复议
、
行政裁决
、
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
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
由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
一
)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
)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
(
三
)
被开除公职的
;
(
四
)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
五
)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
情形的
。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
,
应当在规定的编
制限额内
,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
,
应当发布招考公
告
。
招考公告应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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