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
年
10
月
1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制政策
、
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两用物项出口管理
第三节
军品出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
履行防
扩散等国际义务
,
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
,
制定本
法
。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
、
军品
、
核以及其
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
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
、
技术
、
服务等物项
(
以下统称管
制物项
)
的出口管制
,
适用本法
。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
,
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
料等数据
。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
,
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
,
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
人提供管制物项
,
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
,
是指既有民事用途
,
又
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
,
特别是可
以用于设计
、
开发
、
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
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
、
技术和服务
。
本法所称军品
,
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
、
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
、
技术和服务
。
本法所称核
,
是指核材料
、
核设备
、
反应堆
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
第三条
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
—
87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全观
,
维护国际和平
,
统筹安全和发展
,
完善出
口管制管理和服务
。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
,
通
过制定管制清单
、
名录或者目录
(
以下统称管制
清单
)、
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
第五条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
管制职能的部门
(
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
门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
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
,
统筹协调
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
加强信息共
享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
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
,
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
意见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
口管制指南
,
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
内部合规制度
,
规范经营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
,
参与
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
关的商会
、
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
有关商会
、
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
律
、
行政法规
,
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
制有关的服务
,
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
第二章
管制政策
、
管制
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
,
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
院批准
,
或者报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
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
,
确定风险等级
,
采取
相应的管制措施
。
第九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
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根据出口管制政
策
,
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调整管制
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
并及时公布
。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
履行防扩散等国
际义务的需要
,
经国务院批准
,
或者经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
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
、
技术和服务实施
临时管制
,
并予以公告
。
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
超过二年
。
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
行评估
,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
、
延长
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
第十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
履行防
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
经国务院批准
,
或者经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
国家出口管制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
口
,
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
区
、
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
,
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依
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
,
应当
取得相应的资格
。
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
制度
。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
项
,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
请许可
。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
项之外的货物
、
技术和服务
,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
,
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
知
,
相关货物
、
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的
,
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
(
一
)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
—
97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
二
)
被用于设计
、
开发
、
生产或者使用大
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
(
三
)
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
、
技术和
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
,
向国家出口
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答复
。
第十三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
下列因素
,
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
行审查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一
)
国家安全和利益
;
(
二
)
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
(
三
)
出口类型
;
(
四
)
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
(
五
)
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
(
六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
(
七
)
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
(
八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
第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
规制度
,
且运行情况良好的
,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
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
便利措施
。
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规
定
。
第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
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
明文件
,
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
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
第十六条
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
,
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
,
不得擅自改变
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
出口经营者
、
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
用途有可能改变的
,
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
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
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
对管制
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
、
核查
,
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
第十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
建立管控名单
:
(
一
)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的
;
(
二
)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
(
三
)
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
国家
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
、
限制有关管制
物项交易
,
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
措施
。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
进口商
、
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
出口经营者在特殊
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
、
最终用户
进行交易的
,
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
。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
、
最终用户经采取措
施
,
不再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可以向国家出口
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
;
国家出口管制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决定将列入管控名
单的进口商
、
最终用户移出管控名单
。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
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
,
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
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
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
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
海关有证据表明
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
,
应当向出口
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
;
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
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
,
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
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
在鉴别或者质
疑期间
,
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
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
、
货运
、
寄递
、
报关
、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
—
08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5
第二节
两用物项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
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两用物项时
,
应当依照
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
第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7:4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