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依法开展工作 ,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 十一 、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一 ) 将第十条 、 第三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第四十五条中的 “ 企业 、 事 业单位 、 机关 ” 修改为 “ 用人单位 ”, 将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 、 第三款中的 “ 企业 ” 修改为 “ 用人 单位 ”。 ( 二 ) 将第十二条中的 “ 企业终止或者所在 的事业单位 、 机关被撤销 ” 修改为 “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 ( 三 ) 将第十三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第四十三条中的 “ 企业 、 事 业单位 ” 修改为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 ”。 ( 四 ) 将第十四条中的 “ 民法通则 ” 修改为 “ 民法典 ”。 本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的 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 《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 、 经济和社 会生活中的地位 ,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 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 根据 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 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 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 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 利益 ,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 关 、 社会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中以工资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 不分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宗教信仰 、 教育程度 , 都有依法参 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 。 — 7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1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 、 职工队伍结构 、 劳 动关系 、 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 依法维护 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 以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 ,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 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 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 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 , 坚持改革开放 ,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 、 先进 性 、 群众性 , 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 作 。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 《 中国 工会章程 》, 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 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 发挥国家主人翁的 作用 ,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 参与管理国家事 务 、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 协助 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 、 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 。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竭诚服务职 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 民总体利益的同时 ,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 。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 , 推动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 构 建和谐劳动关系 。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 ,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 、 民主 协商 、 民主决策 、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 、 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 系 , 密切联系职工 ,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 关心职工的生活 , 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 全心 全意为职工服务 。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 建设 , 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 教育职工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 、 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 建设有理想 、 有道德 、 有文化 、 有纪律的职工队 伍 。 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 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 发挥产业工人骨干 作用 , 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 , 保障产业工人主 人翁地位 , 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 、 懂技术会创 新 、 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 第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 、 平等 、 互相尊重 、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 加强同各 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 。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 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接受其监督 。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 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 员 。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 的 , 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不足二十五人 的 , 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也可以由两 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也 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 , 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 女职 工人数较多的 , 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 在 — 8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1  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 , 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 、 城市街道 , 可以建立 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 , 可以根 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 、 地方各级总工会 、 全 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 必须报上一级 工会批准 。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 工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 、 合并工会组织 。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 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 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 , 其会员的会籍可 以继续保留 , 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 定 。 第十四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 、 事业单 位 、 社会组织的工会 , 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 工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 、 事业单 位 、 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 、 地方总工会 、 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 的 ,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 者五年 。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 会每届任期五年 。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 问题 。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 , 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 表大会 。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 、 副主席任期未满时 ,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 , 应当 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罢免工会主席 、 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 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 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 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 不得罢 免 。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 、 副主席或者 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 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 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 非专职主席 、 副主 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 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 期期满 。 但是 ,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违反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 工会有 权要求纠正 ,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 利 。 法律 、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 、 通过 、 决定的事项 , 企业 、 事业 单位 、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 、 指导职工与企业 、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签订劳动 合同 。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 、 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 , 依法签订集体 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 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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