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80.10 A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303—2017 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规范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Japanese in public service areas 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5303—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译写原则 4.1 合法性 4.2 规范性 4.3 服务性 4.4 文明性 5译写方法和要求 5.1 场所和机构名称 5.2 公共服务信息 6书写要求 6.1 总则 6.2 日文汉字和假名 6.3 标点符号 6.4 字体 6.5 换行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通用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交通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旅游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 附录D(资料性附录)其他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 25 GB/T35303—2017 前言 GB/T35303《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规范》与GB/T30240《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GB/T35302《公共服务领域俄文译写规范》共同构成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的系列国家 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外国语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国、孟海霞、胜、徐文智、王惠贤、祁福鼎、何志勇、张英春、夏丽莉、孙妍、 部香、川内浩一、孙玉华、刘宏、陈铁城、李志刚、陈玉石、马庆明、刘世伟。 GB/T35303—2017 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日文翻译和书写的译写原则、译写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中场所和机构名称、公共服务信息的日文译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所有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17733地名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所和机构名称 尔namesofpublicplacesandinstitutions 公共服务领域中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公共场所、经营机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名称 3.2 公共服务信息 public service information 为满足人们活动需要,在公共服务领域中提供的功能设施、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和说明提 示等服务信息。 4译写原则 4.1合法性 4.1.1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 下进行。 4.1.2党政机关名称的日文译写用于对外交流,不得用于机关名称标牌。 4.1.3地名标志应执行GB17733。 4.1.4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符合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服务信息在GB/T10001中已 经规定了图形符号的,应首先按照标准的规定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4.2规范性 4.2.1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符合日文使用规范以及日文公示语的文体要求 4.2.2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准确表达我国语言文字原文的含义。 图”译作“案内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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