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司报告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44.2 —2010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2 部分宾馆饭店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0 - 12 - 31 发布 2011 - 01-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44.2 —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民、林铁刚、崔春起、贾云、朱升武、火花、伊万亮、韩玉平、薛钢、李 庆业、李占新、沈显铭。 DB63/ 944.2 —2010 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2 部分宾馆饭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客房40间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床位50个以上的宾馆和建筑面积 100m2以上或座位数5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 944.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1部分 社会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DB63/ 944.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 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1.2 宾馆饭店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h)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i) 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j)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 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k)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l)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宾馆饭店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 2 h 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 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DB63/ 944.2 —2010 2 4.1.4 宾馆饭店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 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f) 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 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1.6 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d) 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1.7 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b) 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c) 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d) 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e)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1.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 全管理人报告,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 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 确保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抓好 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min 内形成第一灭 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 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4.2.4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 3 min 内形成第 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 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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